南方网讯“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行政审批要建立责任制和重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审批、审批严重失误等情况,实行过错责任追究。”记者日前从广州市法制办获悉,广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新一轮改革开始动员,提出了这样的总体要求,今后仅仅根据领导讲话、指示、批示 等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将成为历史。
改革将分四个阶段进行据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林树森市长亲自担任组长,改革将分4个阶段进行,首先是动员、培训、调查研究;其次是自行清理、上报审批项目和提出处理建议阶段;接下来是研究确定处理意见阶段和呈批、公布阶段。减少审批环节《实施方案》要求,对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的,市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公、集中办公。
对在办理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时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实行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对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审批的项目,可通过加快政府各部门的电子信息网络建设,探索网上审批的新模式。部门审批业务涉及内部几个处室的,应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由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统一对外。
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审批事项,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实行专家审查(咨询)制度。重大过错将追究责任《实施方案》要求,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实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行政审批机关将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重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批人员的审批责任和审批义务,对违法审批、审批严重失误等情况,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行政监察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领导和审批人员,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审批责任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外,还将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
行政审批制度重大改革方案
●根据《广州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事项只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而地方性法规设定了行政审批事项的,按规定程序建议市人大予以取消;地方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予以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属于地方性事务的行政审批除外。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仅仅根据领导讲话、批示、指示等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予以取消;确实需要审批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以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在法定权限内设定。
●行政审批适用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银行保险等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新闻出版等从业机构的设立,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国家安全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等14项,超越这14项范围设定的审批事项,应予以取消;而14项内凡是可以通过市场机制、中介组织、行业自律或除审批之外的其他监管措施解决的,应予以取消。
●设立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性审批外,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开业或者设立登记前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的项目外,对企业的投资等经营活动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予以取消。
●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承包、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外,必须采取拍卖、公开招标投标等市场运作方式,相应的行政审批应予取消。
●法律、法规已经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部门“三定”规定也要进行相应调整。部门“三定”规定已经取消、下放或划出的行政审批事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也应取消、下放或划出。两个以上的部门行政审批职能交叉或者重复的,应合并成一项,由职能最直接的部门审批。
●依法科学、合理地划分市、区、镇(街道)政府的行政审批权。凡是能够或已经由区、县级市政府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市政府不再审批。必须由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审核应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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