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徐来随着主持法官一声“现在听证开始”的话语,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启动。
这是一起国家刑事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孟某涉嫌伤害罪,被三次关押共计360天。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有关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该案后,赔偿请求人孟某依法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了赔偿申请。
在公开听证过程中,赔偿请求人和“官员”(赔偿义务机关)面对面,围绕相关事实,请求事项,以及有无免责情形分别出示了各自的证据,赔偿委员会主持了双方证据的质证和认证,并为双方提供了一个公开的、公平的、面对面的说理场合。听证结束后,赔偿委员会随即进行了讨论并作出赔偿决定,且依法公布了赔偿结果。
从过去的书面审理即国家赔偿采用的“背靠背”的审理方式到今天的“官”与民面对面的当庭质证,使我们看到,多年来不完善的国家赔偿审判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迈出了重要一步———引入听证程序。
其实,发生在今年5月30日上午平顶山市中级法院的这起引入听证程序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并非全国首起。
今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无锡召开全国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了国家赔偿审判方式改革重点,即在国家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引入听证程序。
众所周知,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未规定国家赔偿案件要开庭审理,但不等于说可以放弃公平公正的原则。此次会议特别强调,公平公正的原则更多体现在诉讼程序上,程序如果不公正,就很难体现实体的公正。而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引入听证程序,目的就是通过听证程序,保障赔偿请求人对证据的知情权,加大赔偿义务相关的举证责任,充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利,以体现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半年多来,改革中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令人耳目一新。记者近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公室了解到,截至7月22日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启动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引入听证程序的试点工作,湖北、吉林、山西、广西、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已在辖区内全面启动了这项工作。四川、重庆、广西、黑龙江、安徽、贵州、山西、河南、湖南等地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赔偿案件试用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出台了《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决定先予试行。
各地法院对应当或者可以试用听证程序的国家赔偿案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今年以来受理的8件国家赔偿案件都试用了听证程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以来受理的10件国家赔偿案件也都试用了听证程序。今年1至5月,湖北全省法院共受理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98件,其中应当或者可以试用听证程序的20件,已经进行听证的5件。各地法院试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已经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得到了各地人大、司法界、理论界、舆论界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誉和支持。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引入听证程序,对于查清案件事实,辨明案件是非,正确试用法律,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界普遍认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引入听证程序,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整个审理过程依法实现透明化,既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透明,也向社会透明,不失为一项富有时代意义的阳光工程。
著名法学家应松年教授认为,国家赔偿案件引入听证程序在国家赔偿法理论和实践上来说都是一个创举。首先,增加了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透明度,符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世贸规则对司法透明度的要求。其次,增强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这类案件的公信度。第三,促进了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第四,保障了赔偿请求人对定案证据的知情权,维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利。这项改革是十分有益的,势必为完善国家赔偿法实施和今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依据。
记者近日走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李国光。李国光认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引入听证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为实现公正和效率这一世纪主题而采取的重大改革举措。他说,在今年3月举行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提出了这项改革措施,该报告得到了大会的批准。李国光指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作出的这项改革,对于继续开拓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不断强化人民法院的服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的司法文明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李国光强调,引入听证程序是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将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试点的基础上,争取于年内在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中普遍实施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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