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福州市某百货公司以职工叶某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案做出裁定,该百货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给叶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900元,并补缴从1995年元月至1999年4月的养老保险费。
据申诉人叶某称,1992年3月他应聘到福州市某百货公司机修班工作,并签有劳动合同,去年2月份被公司无故解雇,并不发放经济补偿金,且未按实际工龄缴纳养老保险费。对 此,叶某曾到有关部门投诉,但没有结果,于是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诉。
被诉人福州市某百货公司称,叶某是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养老保险和医疗补助费,已按规定交缴,公司没有违反。
对这起劳动纠纷案件,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首席仲裁员宋培义认为,这家公司有权解除叶某的劳动合同,但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与员工协商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但对原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均未进行变动的前提下,故原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仍然有效,对叶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的请求,于法有据。同时叶某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发现养老金的投保年限不足,提请按《劳动法》颁布始起缴纳,劳动仲裁予以支持。
对此,根据《劳动法》、《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规定,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做出裁决,该百货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给叶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900元,并补缴从1995年元月至1999年4月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一次性支付给叶某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200元。
(本报记者王萍、实习生、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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