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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06日17:52 北京晚报


  继日前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后,昨天,卫生部又公布了根据这个条例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报记者今天为此特采访了相关专家,为读者进行解读。

  患者如何提出医疗鉴定要求

  经常处于医患纠纷中弱者地位的患者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今天上午,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患者及家属可直接与就诊的医院协商申请进行医疗鉴定,在医患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当地医学会即可受理。若只有一方提出进行医疗鉴定,而另一方并未认同,可由提出一方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交由负责医疗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

  至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患者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是否必须作出答复以及在多长时间内作出答复,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新出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应该由谁进行医疗鉴定

  按照有关规定,医疗事故鉴定主要由“第三方”———中华医学会组织进行。据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入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要求是: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卫生事故鉴定工作。

  具体来讲,入会专家须由当地医学会专科分会推荐,得到专家本人及所在医疗机构认可,由医学会进行审核,合格者予以聘任,并下发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受聘专家持证上岗,每届聘用期4年。如果专家库成员出现身体健康、受刑事处罚或变更受聘单位的情况,医学会将予以及时调整。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还指出,目前有媒体报道称,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们将由“德高望重、水平高超、身世清白”的医疗技术专家们组成,这种说法是查无实据的。“若照此规定,这些大而笼统的标准如何把握,将成为实际工作中的难题”。

  一个月前刚刚被邀加入中华医学会专家库的北医三院普外科教授陈浩辉医生告诉记者,这是提高医学鉴定透明度方面的一个重大进步,也是和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他告诉记者,一些发达国家的医学会由纯粹的医务人员组成,包括医生的执业资格、专家资格、医学鉴定等方面的决定都是由医学会作出。作为医患纠纷之外的第三方、医学会最大的优点就是可以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如何选择鉴定专家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鉴定的专家由双方当事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名额由医学会随机抽取,从而保证组成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随机抽取结束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编号由医学会当场公布,并记录在案。专家名单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皆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

  可要求某位专家回避

  由于将要涉及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常会有关于死因、伤残的等级鉴定,因此新出台的《暂行办法》中特别规定,那些虽然没有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工作过、但符合其他条件,且具备高级技术职务的法医也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中华医学会有76个专科分会,在医疗鉴定中可能还将涉及其他没有设分会的科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经过有关方面批准后增加后备专家名单,以便医患双方抽取。

  若当事双方有正当理由并予以说明,可以要求专家组成员回避。专家的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医学会应当将应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或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医疗鉴定不受行政干涉

  专家库由中华医学会组织建立,参加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和当地医学会三方随机抽取并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以医学会的名义传达到当事方,在此过程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不加以干涉。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医学会将组织专家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整个过程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医学会与参加鉴定的专家对鉴定结果负责,整个过程将不受行政命令干涉。

  6小时内必须填写抢救记录

  能否完整客观地记录和保留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要的证据材料,过去一直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生必须详细和客观地填写所有的医疗文档,即使在忙于抢救病人时,医生也必须在抢救病人结束6小时之内完成抢救记录,其中包括抢救的过程、各种治疗措施和病人病情的变化。相比1987年24小时之内完成记录即可的规定,新的规定提高了对医生和医院的要求。

  北医三院普外科教授陈浩辉医生告诉记者,这个规定执行起来难度虽然不是很大,但规定相比过去更加严格细致,能在细节上督促医院更加规范地进行管理。

  医疗事故分四个等级

  针对卫生部昨天公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今天上午,中华医学会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刚刚公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增加了一些新内容,而且规定更加具体。在人们以往的记忆中,按照对患者造成的身体损害程度,医疗事故通常被分为四个等级。但在此次颁布的《暂行办法》中,则用四种责任对医疗事故进行界定,这四种责任分别是: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虽然这四种责任可以对医疗事故进行界定,但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家属并不能根据这四种责任的认定直接对医院与医生进行责任追究,而只能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据中华医学会的工作人员介绍,这四种责任将成为专家鉴定组判定医疗过失行为严重程度的标准,其中专家组会对患者原有的疾病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着重考察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等因素。

  这种责任程度认定与医疗事故等级认定并不矛盾,之间也没有必然的联系。责任被判定后,将与医疗事故等级、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等一同写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上,鉴定书的格式将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哪些情况不算医疗事故

  新的条款除了着力于平衡医患双方在纠纷中不对称的地位,加强对患者作为相对弱势一方的保护之外,还考虑到医学科学是一个高风险、高技术的行业,很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还处在探索期,如果一出现损害后果就定为医疗事故,势必会打击医生探索疑难病症的积极性。因此,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医患纠纷中,医生只要按照常规办事,即使出现损害后果也应该受到保护。新规定用6条医生免责条款明确了这一精神并使得医疗事故的界定更加清晰了。规定指出,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阎彤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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