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林洁,通讯员粟晓晶、罗伟雄报道:从过去的书面审理即“背靠背”的审理方式到如今的“官”与民面对面当庭质证,多年来不完善的国家赔偿审判方式在广州迈出重要一步,昨天,广州市中院首次对国家赔偿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审理。
赔偿请求人公安扣押货物不开清单
赔偿请求人曾某称,她多年从事脚手架租赁业务,女儿李某从事脚手架销售业务,母女之间在经济上是分开的。2001年8月,李某因业务关系拿着梅州市某公司开出的70万元支票,到廖某处购买脚手架,其后,廖某向增城市公安局报案称该支票是空头支票,李某涉嫌票据诈骗。
她的麻烦开始了:增城市公安局警员找到她,要将她存放在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仓库的建筑用脚手架配件拉走,她当场提出异议;警员在没有出示证件、没有开具扣押清单的情况下,直接叫报案人廖某等人将货物拉走;事后,她发现只有廖某等人及公司的收条,没有公安局的扣押清单,怀疑有诈,遂向大沙派出所报警,并向广州市公安局督察大队投诉。与此同时,增城市公安局还到东莞市一工地将她出租的脚手架予以扣押。上述被扣的货物价值合计89万多元。
她认为,增城市公安局扣押货物不开具《扣押物品清单》;货物扣押后交报案人转卖,她的财产没有得到法律保护,遭受了重大损失。请求法院撤销增城市公安局不予赔偿决定书和广州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增城市公安局支付赔偿金895451元。
增城公安局起赃程序严格依法办事
增城市公安局答辩称:其接到事主廖某被李某以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走70万元货物的报案后,依法受理了案件,并进行调查,制作了《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随后依法侦查,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符合法律规定,其是根据曾某、李某的男友、李某聘请的司机等人的陈述,并在曾某的参与下,对存放在大沙仓库内的涉案脚手架起赃,数量均由曾某清点后,在出仓单上签名确认,然后,侦查人员按照出仓单上的数量填写扣押清单,让曾在扣押清单上签名,却遭拒绝;公安局就请当地村委会治保主任和黄埔区公安分局人员到场见证,在扣押清单上签名确认,依法扣押。
该案中扣押涉嫌犯罪的物品,不涉及国家赔偿问题,不应予赔偿。
广州市公安局认为该扣押财物的行为没有被确认违法,尚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法院此类案件今后普遍听证
曾某的代理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增城市公安局、复议机关广州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围绕扣押货物是否合法等赔偿案件的核心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听证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对本案作出决定。
广州市中院院长吴树坚在这次听证审理后表示:过去,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一般采取不公开的书面审理方式,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背靠背”,互不见面;一些赔偿决定作出后,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对决定不理解甚至不服;但由于赔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当事人虽然不服也无法上诉。对国家赔偿案件进行听证审理,使审理公开、透明,在举证、质证方面使当事人由被动转为主动,广州中院今后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将普遍采取听证程序。
法学专家阳光听证保证司法公正
法学专家认为,国家赔偿案件引入听证程序在国家赔偿法理论和实践上来说都是一个创举。首先,增加了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透明度,符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世贸规则对司法透明度的要求。其次,增强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这类案件的公信度。第三,促进了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第四,保障了赔偿请求人对定案证据的知情权,维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利。这项改革是十分有益的,势必为完善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和今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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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刑事赔偿是指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要给予有限制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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