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起由于警方收集证据程序违法,法院对证据不予采信的案件提醒——
警方取证千万小心
本报讯(记者邓雪实习生董道娟邓余)“警方收集证据程序违法,法院判决被告人抢劫罪名不成立。”昨日,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昌银律师首次向媒体披露,此案是我 市首起由于警方收集证据程序违法,法院对证据不予采信的案件。
2001年10月,江北区检察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向法院起诉欧纯龙、白武彪两人。两人对盗窃罪供认不讳。
与此同时,白的代理人陈昌银调查到,警方在收集白武彪抢劫证据时程序违法。
陈律师认为,其一,被害人、证人辩认被告人时,竟同时到场进行辩认。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警方的作法,难免让辨认人之间互相干扰,影响了辨认效果。
其二,在辩认时,辩认对象中有棒棒,存在明显的暗示效果——几个棒棒夹杂在被告中,棒棒的衣着、黝黑的皮肤、占绝对优势的人数,让证人、被害人,不费力便可认出与棒棒区别较大的被告。
除此之外,据陈律师讲,警方还违反了“刑诉法”关于笔录应当由证人核对的规定。2001年11月16日,证人在接受调查时,推翻了以前在警方的证词,称:“我根本就没有看清楚扒包人的样子,被害人抓住的那人体貌特征情况,不是我说的,我当时没看笔录,叫我签字我就签了。因为他是警察,我们还要他关照。”
律师的意见让“抢劫案”,有了质的变化,案子不得不休庭。
2001年12月10日,江北区法院针对抢劫案,作出了采纳代理人“实施抢劫的证据不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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