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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或高智商就可多生? 新版广西计生条例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09日10:11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当代生活报通讯员覃天卫 记者王志升

  去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7月27日通过了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然而一些市民对国家这部法律和新的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理的理解还是比较模糊,有的还存在认识上的错误。

  如有人认为“超生不用罚款了,交了钱就可以多生小孩”、“高学历、高智商的人可以多生孩子”,等等。新的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旧的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主要有那些变化?这种变化意味着计生政策是收紧了还是放宽了?本次修订计划生育条例哪些问题争议最大?

  就这些问题,记者先后采访了出席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的部分委员、有关方面的专家和计生工作者。

  “社会抚养费”比“计划外生育费”表述更科学

  在国家法律和新的条理中,没有出现“计划外生育费”(俗称“超生罚款”)的提法,而是“社会抚养费”的提法。有市民提出疑问:是不是“超生不用罚款,交钱就可以多生孩子”了?

  南宁市计生委有关人员指出,产生这种想法,是源于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自治区人口条例中规定的“社会抚养费”的理解偏差。国家法律和自治区条例把国家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改称为“社会抚养费”,事实上,“计划外生育费”和“社会抚养费”是同一涵义的不同表述。

  那么为何要作这种改动呢?据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介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前,有些地方确实存在因超生而被罚款的现象。而新的法律规定,对超生子女只征收社会抚养费,用以补偿因家庭超生子女多而占用的上学、就业、环境等社会资源。新的提法更科学、准确。

  征收的数额由各地按当地人均收入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之所以对超生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杜绝超生罚款的乱收费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有钱就可以多生孩子。

  生育二孩范围争议较大

  什么样的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这是市民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社会上也存在不同的主张。

  争议之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不可以再生育第二个子女。

  旧的计生条例明确规定“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新条例中是否保留这一规定,引起较大争议。

  有的委员指出,再过5年,城市大部分夫妻将均为独生子女,农村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也占有相当比例,到时候多数夫妻都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了,保留这样的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而且,允许独生子女夫妻生育第二个小孩,将给人口增长控制目标造成很大压力。

  而有的委员则认为,旧条例中的这一条款在新条例中没有体现,不利于我区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制定新条例应体现上位法的这一基本精神。而且,允许独生子女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缓解老龄化对社会造成的压力。新条例还是保留了旧条例这一规定。

  争议之二:高学历、高智商者可不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目前,社会上主张“高学历、高智商的人可以多生小孩”的人不在少数,赞成在条例中增加这方面的内容。这种主张基于“高学历、高智商的人可以养育出优秀的一代”的认识出发点还是在于提高人口的素质。

  广西社科院的李教授认为,高学历、高智商者未必就能养育出优秀的后代。人口素质提高的决定因素不在于先天遗传,后天的培养才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允许高学历、高智商的人多生小孩,也就体现不出立法的公平性。

  南宁市计生委有关人员指出,“高学历、高智商的人可以多生孩子”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这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此次修订条例并未涉及到放宽对高学历、高智商者生育限制方面的内容。

  争议之三: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可不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旧条理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在新条例中把这部分人列为可生育第二个子女范围,主要是考虑到子女照顾他们的艰难程度,这也体现了一种人道的关怀。

  而有的委员认为,允许这部分人员生育二孩,更加重了他们的负担,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符合优生优育的原则。新条例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辅助生育手术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在新条例一、二审稿中,曾有“对不按照国家有关的辅助生育技术规定减胎,多胎生育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些群众对此难以理解,有的委员也指出,这样的规定不妥当,因为在施行辅助生育手术中是否应见胎、何时减胎主要是由医疗机构实际操作,不按技术常规操作,造成多胎生育的严重后果,不应由手术的承受者来承担法律责任,而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

  新条例采纳了这一意见,删去了对手术承受者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而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时下,处于社会变革时期,婚外生育、非婚生育或者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行为屡见不鲜。

  这些行为,旧条例对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有一定的规定,但当事人拒不承认其与孩子的关系时,就给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新条例第四十七条为此作出规定:对上述行为认定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亲子鉴定。毫无疑问,引入亲子鉴定,将给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一些纷争的解决提供有力依据。

  据有关方面消息,在目前省级计生条例中,引入亲子鉴定内容的并不多见,此次广西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这方面可谓带了个头,走在了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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