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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法院改革刑审 罪犯可当庭进行量刑答辩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09日12:28 东方网-文汇报

图为控辩双方在进行量刑答辩。本报记者 刘定传/摄

  本报讯 昨天,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始实施一项刑事审判改革——量刑答辩制。在昨天下午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这项尚属国内首次尝试的改革得到了具体体现。

  这是一起抢劫案。在法庭上接受审判的被告人名叫张加昌,22岁,是河南省来沪人员。他盲目来沪几天后,工作无着,钱款用尽,便打起扒窃的念头。今年3月29日,他在本市淮海路襄阳路附近,盯上了一背包中有一只手机的女青年。他在窃取这只手机后,被该女青年
发觉。窃取的手机被女青年夺回。为摆脱女青年的抓捕,他拳击女青年头部,并将她推倒在地。在逃跑中,他被群众抓获。

  扒窃--暴力拒捕,使该被告人的罪名由盗窃犯罪转化为抢劫犯罪。但其为了减轻处罚,一会儿对侦查机关谎称年龄,一会儿又称没到手过这只手机。在庭审中,由于纳入了量刑答辩制,辩护律师史五大在庭审调查时要求休庭片刻,对他的当事人进行了有关抢劫犯罪的法制教育,使其当庭据实承认了犯罪事实。

  接着,法庭转入了量刑答辩阶段,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检察官郭菲力在行使量刑建议权时表示,被告人在法庭上坦白交代了犯罪事实,考虑到这一从轻情节,认为应在当初建议刑期4年的基础上,给予从轻。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行使量刑请求权时认为,被告人并未实施有预谋的抢劫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并不严重,且涉案手机已被被害人夺回,并未造成其实际损失,且其系属初犯,庭审中又能坦白交代了犯罪行为。请求法庭在抢劫罪量刑的底线上考虑刑期,判处被告人3年有期徒刑。

  对此,公诉人当庭表示反对,认为被告人固然有“从轻情节”,但其在闹市中心实施犯罪,影响恶劣,社会危害严重。同时,被告人还存在隐瞒犯罪行为的情况,因此不适合以抢劫罪的起刑点量刑。

  在控辩双方两轮量刑答辩以后,被告人也恳求法庭能接受他的悔过,从轻判处。在听取量刑答辩意见后,休庭了20分钟,随后,审判长朱以珍敲响法槌,行使了量刑决定权,宣布: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案犯表示认罪服法,不再上诉。

  徐汇区法院副院长朱逸生认为量刑答辩保障被告合法权利

  本报讯昨日,在徐汇区法院首次实行刑事审判量刑答辩制以后,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该院副院长朱逸生。

  朱逸生说,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是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基础上作出的。量刑答辩也是这个道理,有助于法官听取控辩两方不同意见,从而准确把握好量刑尺度。强化量刑答辩就是要更加体现审判公开的原则,完善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审判功能,实现刑事审判的全程公开,推动司法进步。

  量刑答辩能使受审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到进一步的保障。朱逸生说,长期以来,人们形成了一种观念:一个人犯了罪以后,就得老老实实地接受处理。这实际上是一种放弃权利的表现。受审的被告人向法庭行使量刑请求权是其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过去这项权利是放在判决以后,被告人通过上诉等方式来实现的,现在把它放在判决前,使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朱副院长认为,增加量刑的透明度,可提升法庭的教育功能。他以昨天审理的这件刑案为例,受审的被告人原先在侦查阶段一直拒不认罪,在量刑答辩规则的启示下,他不仅在庭审前了解了公诉机关对罪行的量刑建议,并了解了法律对起诉罪名的量刑幅度,及可从轻处罚的条件等,最终在法庭上当即承认犯罪事实。鉴于其有认罪悔罪的表现,辩护人的量刑请求被公诉人接受。法庭根据量刑答辩,当庭作出了判处其3年半有期徒刑的判决。判决后,深受教育的该案犯表示认罪服法,不再上诉,接受改造。

  因此,朱副院长认为,量刑答辩不但增强了审判的透明度,而且有助于被告人对自己罪行大小的认识,促使其对法院判决的理解和服从,有效地减少上诉,降低诉讼成本的支出,提高审判效率。

  量刑答辩规则简介

  徐汇区法院制订了在审判过程中量刑答辩的规则,主要分为6个方面。

  一、公诉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辩护人、被告人享有量刑请求权。法官应在保障公诉机关和被告人、辩护人“求刑权”充分行使的基础上行使量刑决定权。

  二、量刑答辩是审案合议庭评议的前道程序,应当放在庭审辩论中进行。

  三、公诉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除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以外,还应在法庭上阐明量刑建议形成的具体理由,包括要求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具体量刑幅度和理由。

  四、法院应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人量刑请求权的行使,包括庭前应告知被告人被诉罪行依法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听取被告人对所犯罪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我评价意见,并将该意见在庭前即反馈给公诉机关。

  五、法官应就公诉机关与被告人、辩护人在量刑意见上存在的差异,组织双方在法庭上进行充分的答辩。

  六、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辩护人的量刑请求存在的差异,法官要进行评判,制作的判决书,不但要阐明“从轻”或“从重”的理由,而且要“一目了然”,使“轻”得明白,“重”得清楚。

  新闻背景

  量刑由“暗”转“明”

  长期以来,对刑事案件的量刑一直被视为人民法院的专项权力,排斥在整个庭审活动以外。现行的很多判决,把“从轻”“从重”视为一种形式,一笔带过,使被判决的对象不知其所以然。因此难以使案犯认罪服判,刑事上诉案件有增无减,一方面增加了司法成本、降低了审判效率,另一方面不利于罪犯的改造。

  量刑作为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由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被告人等各诉讼主体共同参与,是世界各国普遍通行的一项诉讼原则,例如一些国家实行的“诉辩交易”就是这一原则的充分体现。借鉴这一做法,本市徐汇区法院尝试把量刑答辩作为一项庭审必经程序,直接引入到庭审活动中,使量刑由“暗”转“明”,“神秘”转为“公开”,使刑事审判不仅做到定罪公开,量刑也公开,促使各诉讼主体对法律的理解,罪犯对判决的尊重和服从,从而有效地减少上诉,提高了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支出。(记者徐亢美 实习生宋瑞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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