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全省贯彻落实这一《条例》的培训班昨天开课,由此拉开了对《条例》的宣传工作。
《条例》在1990年制定的《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从修订到完成经过了近7年时间。《条例》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体现了我省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坚持“以 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原则。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即33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15天。对一方为非农业人口另一方为农业人口的夫妻,实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取消原《条例》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二等甲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决定。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农业人口,或者夫妻双方或一方是人口总数在10万人以下的本省少数民族(即独龙族、普米族、怒族、阿昌族、基诺族、德昂族、布朗族)的农业人口,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同时在生育间隔上给予适当照顾。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标准:从领证之日起到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而原《条例》规定的发放标准是5至10元。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农业人口夫妻,自愿终身只生(养)一个子女的,再由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此外,严惩“包二奶”和婚外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退休人员的,减发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
锁华媛(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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