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具备必备的能力和政治素质,符合法定的国家公务员报考资格与录用标准,任何公民都享有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宪法赋予成年公民的担任国家公职权的必要组成部分。事实上,我国国家公务员报考资格与录用标准非常明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考试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一般要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国家有规定的除外);身体健康 ,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经考试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
将“非农业户口”作为报考国家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并未见诸公开颁布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中,更没有在法律中得到允许。但是它却成为“颠扑不破”、“理所当然”的绝对硬性规定,任何级别的国家公务员都必须从符合条件的非农业户口人员中录用。以身份为前提标准的公务员录用“潜规则”,事实上剥夺了农业户口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担任国家公职权,造成了一种广泛的“不正义”局面。
山东省从1997开始,从乡镇机关的大门,到县级机关的大门,逐步向农民打开,这显然是一种“迟来的正义”。虽然是“迟来的正义”,也值得我们大声喝彩。社会正义的局面,不可能一开始就存在,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期待有更高级别的国家机关的大门陆续为农民打开。我们也期待全国各地紧跟而上,将农民的宪法权利全部还给农民,以真正全面实现社会正义。陈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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