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昆明市的一家公安分局在辖区的小庄、白庙、马家营、金刀营、罗丈等5个村分别召开群众性“公捕大会”,对被抓获的以色情勾引作手段实施抢劫的9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反铐双手,推成光头,每一名“罪犯”都由两名警察押解到会场低头示众。一幅常见的“严打”图景。但是,这种做法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依据1997年颁布施行的《刑诉法》的规定,我国惩治刑事犯罪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意思是说,非经人民法院审判确认,任何人都是无罪的。比如,一个人在光天化日杀了10个人,现行被警察捉住,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据其犯罪事实及相关有效证据审理并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他就只是一名犯罪嫌疑人,而不是一名故意杀人罪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把他当作一名罪犯来对待。
所谓“公捕大会”就是把未经法院审理并作出有罪判决的公民作为在政治权利上、人格尊严上均可蔑视以至践踏的对象加以某种程度的侮辱。比如,反剪犯罪嫌疑人双手,强行将其剃成光头,强迫他“低头认罪”以示驯服等等,它实质上是古已有之的“游街示众”的一个变种。在“打击”刑事犯罪的问题上,我们已实行国际主流文明社会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我们知道,确认一个人是否犯罪,犯多大的罪,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如警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依据现行的法律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反复的折冲辩论,才能予以定夺,这个过程也许冗长而繁复,但却是有必要的。在现代社会,没有什么事情要比剥夺一个人的自由、财产、生命更重要了。因此,不轻易对一个人作出有罪裁决是判断一个社会是否文明、进步、法治的标准。
全国各地的现实司法实例一再证明,被公安局“抓获”、检察院批捕公诉到法院的犯罪嫌疑人中,确有一些最后被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无罪判决,如果这些公民当初也被警察假设为“犯罪分子”刮个光头、反剪双手“公处”示众,依据现行的法律,试问,这些作为执法者的公安局应当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退一步说,就算所“示众”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法院审判被判定有罪,甚至是死罪,作为罪犯的“他”仍然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不受侵犯的基本人权以及包含其中的人格尊严。综上所述,在民主法制建设已经进行了20多年后的今天,某些执法部门还在公开违法,甚至甚为得意,令人十分不安。“公处”大会的要害在于:一、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进行有罪推定;二、公安局竟然变相代替法院任意对一个公民作出有罪裁定。此间有舆论在描述一名犯罪嫌疑人被两名警察反剪双手按住双肩低头示众的现场时作了如许评判:“公捕现场,犯罪嫌疑人俯首认罪”。既然只是被逮捕,既然只是“犯罪嫌疑人”,他有何“罪”可“认”?代表受众立场的舆论观也是如此荒谬与无知,更给人留下许多思索的空间。本报记者陈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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