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大连8月10日电(记者蔡拥军、邬焕庆) 生活在北京、天津以及辽宁、黑龙江、江苏等省份大城市的市民们发现,现在他们身边执法的“大盖帽”少了,随意开罚单的人少了,而城市该管的有人管了,城市的市容环境面貌新了。这些积极的变化,来自于我国近年来在这些地方推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曹康泰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法制办主任工作会议上说,自1996年开 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以来,试点城市和地区在解决行政执法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行政执法队伍膨胀、执法扰民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与效率,改善城市管理,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据了解,各试点城市通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合并了被老百姓称为“大盖帽”的行政执法队伍。各地通过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市容、规划、园林、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原有执法队伍被撤销或者相应精简。经过改革,多数地方执法人员总数比原有人员减少了20%至30%。
拆了“庙”、减了“和尚”,却由于执法力量的集中,执法力度的加大,实现了“一局多能”、“一员多能”,城市管理执法水平和效率反而大幅度提高。哈尔滨市开展试点工作以后,新成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定编1000人,承担了原来由近3000人履行的职责,自2001年8月首批400名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后,迅速覆盖全市大街小巷,及时有效地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仅用两个月时间就扭转了多年来街面秩序混乱的局面,改变了群众“谁都在管、越管越糟”的印象。
新闻背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据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国务院对推行这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高度重视,但鉴于这项制度涉及若干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权的调整,1996年4月15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规定,先由国务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意见,决定在部分地方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范围;试点阶段,国务院暂不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开展这项工作。
1996年至2000年底,国务院先后批准北京市的8个区、天津市的4个区以及广东、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湖南、广西等省(区)的14个设区的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2000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试点的管理体制、扩大试点范围、促进试点工作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试点工作的方向。
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北京、天津、重庆3个直辖市和22个省、自治区的75个城市进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经过6年的实践,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得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显示了蓬勃的生机和活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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