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严禁地方政府擅调工资标准 津贴补贴不能乱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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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12日07:50 齐鲁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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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讯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工资政策管理的通知规定,今后凡涉及全省性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由省工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市以下各级政府不得自行设立工资性津贴、补贴项目。
近来,我省有些地方超出中央规定,随意设立工资性津贴、补贴项目,引起地区之间相互攀比;有的地方不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在不能确保兑现中央统一的工资政策的情况下,也自行出台了一些津贴、补贴项目,加剧了财政压力;还有的系统和单位违背工资福利政策规定,巧立名目, 滥发奖金、补助,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政策责任感,维护工资政策的权威性,严禁擅自调整变动工资标准和适用范围。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出台地方工资性津贴、补贴项目在省一级人民政府,市以下各级政府确需设立的,必须由市政府研究提出方案,经省工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凡是中央和省的工资政策及工资性津贴、补贴没有完全落实的,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兑现当地的津贴、补贴。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工资政策及管理规定,未经工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享受范围,不得在有关文件中涉及工资福利性政策问题。
(张思凯 张连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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