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行为,用征收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的惩罚方式来取代传统的各级计生部门“自收自支”的方式标志着我国公共行政领域的一个重大革新,它充分体现了现代公共行政过程中的公正原则。在追求可持续发展道路上,因为人口的激增给社会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对超生或违法生育的人征收抚养费,政府再把这笔费用通过财政转移的方式补偿到公共福利事业中让人人受益而不是落入少数人少数部门的腰包,这符合社会正义。我们在欢呼这种正义进步的同时,更需为这个新法的推行提出更多的理 性和建设性的建议,将于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仍将考验政府行政能力。
首先是考验现行的行政自由量度权。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伴生的是行政自由量度权的极度膨胀。在转型时期,这种行政滥权更是越来越被公众所诟病。新办法规定,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参考标准,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情节来确定征收数额。姑且不论这里的“可支配收入”和“人均纯收入”是一个流动的数字,它可能给操作带来实际困难;仅就后者而言,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超生情节的鉴定就可能给执法者带来太大的自由量度和自由裁决权,留下一个可以充分想象的操作空间。而且搜寻和计算一个当事人的实际收入也需要成本。
其次是如何突破地方保护主义和利益地方化。按新办法规定,当事人在甲地已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在另一地区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那么,是否将出现当事人在甲地超生却跑到乙地去缴抚养费?因为乙地的费用要低;或者,乙地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故意降低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吸引其他地区当事人到乙地缴纳抚养费,因为征收的抚养费是作为行政性收费列入县一级财政,类似的现象在其他公共事务管理中已有先例。显然,这必须与户籍制度、身份证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一起统筹考虑。再假如,一个江西人在广东打工,当他回到江西去交纳比广东低的抚养费时,这其中产生出来的巨大的成本包括当事人往返两地所消耗的显性和隐性成本、政府的监管成本都被沉淀下来,造成资源无效浪费。
第三是考验行政效率。官僚主义是现代政府最大顽疾,过去那种由计生部门对超生行为既处理又执行的执法模式带来的是计生部门利益化急剧膨胀,新的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权交给法院,打破了计生部门的“专权”,但这也可能带来无效率和无休止的扯皮。在失去经济驱动力后的计生部门是否还能一如既往地“辛苦”工作呢?在办案经费极其紧张的司法部门,法官的积极性如何调动?要避免把新增的执法职能转换成谋取“一己之利”的工具,还需有更多的制度来约束。
法律之义在于其所彰显的正义和效率,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出台,还给了公众更多的公平和正义,但政府在实施正义中也要不断提高效率。在个人和社会组织以自己的智慧与政府博弈中,新法踩着旧法进步,社会也不断进步。(本报特约评论员 黄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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