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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情送房子人死楼也空 “二奶”财产何去何从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13日16:37 重庆晚报

  本报讯 “‘二奶’死了,但我们的账还没了结。”昨日上午,家住重庆市沙坪坝的周恒(化名)走进华立律师事务所,“我要代母亲讨回父亲送给‘二奶’的房产。”

  即将大学毕业的周恒,有一个名存实亡的家庭。5年前,做生意的父亲与一名女员工公然同居。此间,父亲一面吵着离婚,一面悄悄购买价值约30万元的房子作为与“二奶”的爱巢。为表明诚意,父亲将房产登记在“二奶”名下。

  两年前,“二奶”因故死去,父亲一直没回家,周恒母子对房子的事也一无所知。直到两个月前,父母关系有所缓和,父亲才透露曾为“二奶”购买住房。周恒母子当即要求父亲收回房子,但父亲称,这套房子现已作为“二奶”遗产,由其亲属继承,他已没有处置权。愤愤不平的周恒母子遂求助律师,欲向“二奶”的继承者要回这套“被窃取的房产”。

  “二奶”名下的房子到底属谁?华立律师事务所陈艇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父为“二奶”购房所用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周父无权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此外,“二奶”获赠房屋是基于她与周父的不正当关系,不仅侵害了周母的合法财产权,而且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我国民法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因此,这套房产应予以返还。

  合纵律师事务所廖亚梅、沈仁刚律师也认为,周父独自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房赠予“二奶”,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权利受到侵害的周母有权要求“二奶”的继承人返还财产。

  也有反对意见。西政一位不愿披露姓名的教师认为,尽管“二奶”在道德领域应当受到谴责,但在法律领域中,她应当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权利,不能动辄以道德的名义去随意剥夺一个人的合法财产权。(记者 路易 实习生 莫雪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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