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14日消息: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近日对该省第一起邮包炸弹伤人案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丁训成赔偿原告刘成医疗费等费用26.47万元,被告单位新沂市邮政局赔偿刘成5.67万元。
在此前的1999年8月,江苏省高级法院已经以爆炸罪终审判处丁训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检察日报消息,丁训成原是江苏省东海县自来水公司技术人员。1998年丁训成得知其妻郭美以前与该县劳教所警察刘成谈过恋爱等情况,便产生报复之念。1998年11月5日,丁训成携带自制炸药包,来到新沂市邮政局,将该炸药包以礼品名义寄给刘成。同月16日,刘成从东海农场邮局取回包裹,将该包打开时发生爆炸并被炸成重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刘成提出了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请求,要求丁训成、新沂市邮政局连带赔偿医疗费、假肢费、整容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5万余元。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丁训成应承担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新沂市邮政局工作人员未尽到行业义务,审查不严导致丁训成的炸药包寄出酿成此案,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害人刘成有一定过错。法院遂按照70∶15∶15的比例作出上述判决。(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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