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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带头贪污敛财 广东江门市民政局成“耗子窝”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14日10:08 中国新闻网

  日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审判大厅被告席上,江门市民政局原局长李灿灼(正处级),原副局长梁华均(副处级 )、梁焕康(副处级),社会福利科原科长兼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主任李秋良、副主任林美玲,社会事务科原科长叶桂文、副科 长鲁仲金一字排开。据检察机关指控,7名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有分有合,共同大肆侵吞公款人民币137万元,数额巨大 ,有两人还涉嫌受贿等犯罪事实。

  其中,被告人李灿灼共贪污人民币15万余元,受贿3万元;被告人梁焕康共贪污人民币20万余元,受贿5万元; 被告人梁华均共贪污人民币11.6万元;被告人李秋良共贪污人民币24万余元;被告人林美玲共贪污人民币24万余元; 被告人叶桂文贪污人民币20万余元;被告人鲁仲金贪污人民币20万余元,另有人民币506万余元、港币2万余元不能讲 清合法来源。

  作为一起集体贪污案中的主角,李灿灼一伙作案时间之长、作案手法之多样、恶劣,贪念之深重,令人发指;由此暴 露出的制度、监督上的漏洞,令人深思。

  借鸡生蛋

  大肆用公款牟利

  江门市民政局是一个只有37名干部的小局。局虽小但责任、担子并不轻,要负责江门所辖5市2区的社会优抚、社 会救济、社会安置、社会福利、社会募捐、福利彩票的发行等种种事宜,可以安排、调度的钱物数以千万计。局长、科长,本 应在廉政建设方面给下属树风范、做榜样,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但江门市民政局的这些人,在利益的大锅饭面前,却变成了 沆瀣一气、同流合污的“难兄难姐”。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市场经济刚刚兴起,普遍存在金融部门人员为吸储而给存款单位经办人好处费的现象。独揽着江 门市民政局募捐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大权的李秋良与林美玲打起了单位公款的小算盘。1994年5月和11月,募委办分多次 将公款共200万元存于某银行。该行除了支付正常利息外,还另外支付了43万余元的利差给募委办,并将这笔钱以李秋良 名义存进银行。这43万余元及其后来产生的利息共计50万余元,除3万元用于局领导业务接待开支外,由梁焕康、李秋良 、林美玲三人进行私分,其中梁焕康分得14万元,李秋良和林美玲各分得18万余元。

  1993年8月,民政局从募委办福利资金中借款200万元给江门市某公司,月利率为千分之二十。1993年8 月至1995年8月,该公司共归还借款利息80万元给民政局,其中有46万元是现金支付,由李秋良及林美玲分多次收取 。1993年底,经谢良喜(已故)等局领导同意,决定私分其中的27万元,其中李灿灼和梁焕康每人分得6万元,梁华均 分得2.5万元,李秋良和林美玲各分得3万元,其余的5.9万元再由谢良喜等6人瓜分。1994年11月至2001年 5月,李秋良、林美玲再将其中的15万元多次转存定期,新产生利息累计4万余元,由李秋良和林美玲两人平分。个人拿到 利息就满足了,至于单位的钱能不能追回来却谁也不在乎,结果这笔借款的200万元本金至今未收回,国家的钱打了水漂。

  上世纪90年代中期政企不分、政府机构下海经商曾一度流行,金钱嗅觉很灵的李灿灼一伙当然又是“一马当先”。 1993年,江门市民政局与江门市某集团公司合作投资开发某住宅小区。1997年,民政局又投入50万元与该集团进行 第二期合作,其中民政局所占的股份为20%。2000年,由于要进行机构改革,民政局与该集团协商后决定中止合作,由 该集团退回50万元的本金及利润20万元共70万元给民政局。2000年10月的一天,李灿灼召集民政局党组成员梁华 均、梁焕康及梁某深、林某(均另案处理)开会,由李灿灼和梁焕康提出从那20万元利润中拿出部分钱分给党组成员。“慷 公家之慨”,又有钱分,当然大家都没有异议。于是定下发给党组成员每人8000元。第二天,李灿灼指示梁某想(民政局 社会福利科科员,另案处理)到该集团提取利润现金6万元。党组会议决定的平均主义也不是绝对的,李灿灼分给自己与铁哥 们梁焕康1.2万元,梁华均及梁某深、林某各8000元,为了堵住知情人梁某想的嘴,又分给他1.2万元。

  1993年10月,江门市民政局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给某市民政局。1994年底,李秋良在李灿灼办公室经手 收取该笔借款利息人民币10万元后,没有入账,而是将该款以其自己名义存于银行。1995年1月和1998年1月,梁 焕康指示李秋良分两次从该笔款项中共提取人民币5.8万元,由李灿灼、梁华均、梁焕康、李秋良、林美玲及梁某深6人进 行私分,其中李灿灼和梁华均、梁焕康、梁某深(另案处理)各分得1.3万元,李秋良、林美玲各分得3000元。

  李灿灼一伙财迷心窍、见钱起意,就连小利也不放过,肆意妄为到了什么钱都想要、什么钱都敢拿的地步。1999 年底,民政局销售“即开型”福利彩票,李秋良和林美玲办手续将中奖而没有人领取的奖金即“弃奖款”与其他奖金一并从募 委会账上支出。1999年12月,李秋良将“弃奖款”6.494万元以自己名义存于银行。2000年1月和2月,李灿 灼和梁焕康指示李秋良从中提款5.2万元分两次进行私分,其中李灿灼分得4300元,梁焕康分得1万多元,李秋良、林 美玲、梁某想、朱某各分得9460元。

  巧立名目,滥用职权刮群众“油水”

  江门市是著名的侨乡,由于与海外的联系较紧密,每年都有大量的涉外婚姻发生。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在办理涉外婚姻 登记过程中是开放窗口,本应热情为群众服务,树立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但是,这伙硕鼠看到的却是“无限商机”,把各级 政府关于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当做“耳边风”,滥用职权刮群众“油水”。

  1995年,叶桂文注意到涉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对中国法律不那么熟悉,对经办人的要求往往是逆来顺受,由于比 较富裕对花钱多少也不那么在乎。他觉得这其中“大有生意可做”,经请示李灿灼、梁华均同意后,在办理涉外婚姻登记中, 乘机向当事人强行搭售纪念品、相册和录音带等物,并由原来每套几元、十几元、二十几元擅自加价收到每套150元至25 0元不等。许多新婚夫妇,尤其是海外侨胞、同胞怨声载道。

  至2001年3月,该项“生意”已为他们带来累计达60多万元的巨额收入。此款没有入账,而是以“小钱柜”的 形式存放于社会事务科。在此期间,李灿灼、梁华均伙同叶桂文、鲁仲金以加班费、节日费等名义从中私分,其中李灿灼分得 6.5万元,梁华均分得7万元,叶桂文和鲁仲金各分得9.5万元。2001年3月,由于群众向江门市政府举报民政局社 会事务科在涉外婚姻登记中有收“红包”现象,四人害怕事发,遂决定销毁“小钱柜”的原始账册、凭证,重新做一套假账应 付检查,并商定每人退出8000元,连同“小钱柜”余下的3.9万元退给民政局。

  1999年6月,经办涉外婚姻登记的鲁仲金、叶桂文发现,很多跨国夫妻在民政局办理完婚姻登记后,往往也需要 办理一个已婚公证,方便国内一方作移民、出国探亲之用。于是,他俩又瞄准了这个“市场缝隙”,与某公证处主任郑某、副 主任刘某协商,商定市民政局每介绍一对新婚夫妇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公证处付给民政局社会服务科“服务费”100元 。从1999年6月至2000年12月,鲁仲金和叶桂文共介绍2400对新婚夫妇到该公证处办理公证,共收取公证处付 给该科的“服务费”24万元,并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其中,鲁仲金、叶桂文先后分三次将其中的21.35万元私分,每 人分得10.67万元。

  权力商品化,副科长竟有506万余元说不清来由

  李灿灼、梁焕康等人要谋财,不但瞄准了单位的钱,还瞄准了手中的权。1998年4月,民政局将新办公楼的装修 工程承包给江门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该公司经理陈某分别送给梁焕康5万元、李灿灼3万元。

  鲁仲金作为一个小小副科长,手中的权力也是一个聚宝盆。在江门地区有一些“蛇头”,专门撮合国内居民和境外人 员假结婚,以达到国内居民出国定居的目的。这些“蛇头”和其他一些涉外婚姻的当事人来办理婚姻登记时,负责具体经办的 鲁仲金就成了竞相孝敬的对象,红包动辄上百数千。鲁认为无伤大雅,受之无愧,于是来者不拒,多多益善。据她交代,“年 景”好时一天就能收入上万元。小庙出了富和尚,据检察机关查证,鲁仲金有人民币506.5183万元、港币2.35万 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鲁仲金对自己到底有多少财产都不是太清楚,钱,多得连她自己都数不清了。检察机关深挖细 查,一笔一笔将这506万余元都追了回来。

  一半以上财务支出由司机买单

  在民政局内部有一种“司机买单”的特殊现象,即其财务部门并不具体负责有关接待费用的支付工作,几乎全由领导 的司机办理报销手续,而且基本上是“实报实销”。据统计,该局内部每年有一半以上的财务支出都是经司机之手。

  李灿灼的司机廖某(另案处理)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就被提拔为副主任科员,其中的奥妙在于该司机肯为李干一些不光 明正大的事,例如报销大额接待开支等等。仅在1997年至2001年5月间,经廖某报销的餐费就达116万余元(尚不 包括其在民政局下属单位的报销额),其中有相当部分报销单据明显可以看出是廖自己填上去的。但作为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对 此却视而不见,假装糊涂,原因就在于廖某是李灿灼的司机不敢得罪。而且,李灿灼还就廖某报销问题专门向财务部门和下属 单位打招呼,致使廖某有条件从中贪污。在李灿灼的“言传身教”下,民政局的财务制度尤其是报销制度非常混乱,“司机买 单”现象普遍,巨额经费流向黑洞。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抚案追思,该案的发生与民政局内部管理混乱、监督无力等因素密切相关:

  ——近十年来,民政局从局领导下至一般干部基本上未进行过轮岗,从而使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封锁,大家各自为政 ,为部门成员在较长时间内持续犯罪客观上提供了条件。

  ——李灿灼作为单位的“一把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总抓手”,他也讲党风廉政,但都只是讲在嘴上,贴在墙上, 却总不见在行动上,而且每个科室的“好处”他都参与。民政局内的一些部门负责人也正是在“上行下效”心理的支配下作案 心安理得,越发猖狂。

  ——江门市民政局领导明知中央三令五申不许公款私存、私设“小钱柜”,但在利益驱动下,他们置若罔闻。据查, 该局下属单位、业务科都有数额巨大的小钱柜,而且科室之间相互保密,互不干涉,从而造成整个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极为混 乱,这为个别科室“灰色收入”提供了方便。

  ——江门市民政局早在1996年8月就制定了《江门市民政局党风廉政制度》,规定报销单据至少需要主管局长的 审批。可由于领导的公然带头违反,也就流于形式,报销单据无需主管领导或部门领导签名,经手人就可以直接拿去报销,财 务部门也只作象征性审批。当检察干警就此问题向财务部门提出质疑时,他们竟认为这种做法没有任何漏洞。

  贪欲,使人灵魂霉变,将人引向堕落的深渊。李灿灼用贪污、受贿得来的钱将住宅装修得美轮美奂,可住不上几天就 身陷囹圄;梁华均把存有赃款的存折藏在神台炉灰里,祈求神灵保佑,妄图逃避追究,可终究逃不过检察干警雪亮的眼睛。等 待他们的,必将是百姓的唾骂,法律的严惩。(据2002年8月14日《检察日报》,作者:李波涛、林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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