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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15日03:11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8月14日电(记者刘畅) 今天,新华社受权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这个条例将于9月15日起施行。国家版权局有关官员就此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修改后的实施条例,关系着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利益,也与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执行密切相关。

  中外平等与国际接轨

  据介绍,对境外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保护,过去有与世贸规则不一致的问题。新条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以及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

  这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定进行的修改,使中外任何一个著作权人受到著作权法的同等保护。

  “职务作品”有了分水岭

  “单位工作任务”一词是实践中区分职务与非职务作品的关键和分水岭,这一界定将避免动辄把作品说成职务作品。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对于著作权归属,如属于作者、属于单位、属于再创作者、属于合作者、属于汇编人、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情形,新条例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新条例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利用上述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约定著作权人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不经许可使用作品有了“法律底线”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一些情形可以不经许可免费使用他人作品。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等等。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有关人士高度评价这一规定,认为是不经许可使用作品有了“法律底线”。

  两个月收到报酬

  新条例第32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新条例第23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有关人士解释说,这些意味着,结合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今后凡涉及著作权专有许可或者转让的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这是法律对这类合同的形式要求。

  罚款10万一柄利剑

  新条例说,侵犯著作权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行政处罚的明确标准,被有关人士评价为“一柄利剑”,加强了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时间长短、侵权范围大小等,在实施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可以自由裁量,确定一些个案的处罚数额。

  杂技、建筑也在保护之列

  新条例说,著作权对杂技艺术的保护,实质上是对杂技中艺术成分的保护。杂技中表现的动作难度和技巧难度,并不受著作权保护。类似的竞技项目,例如滑冰、体操、跳水、柔术等项目表现出的动作难度与技术难度,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这类竞技项目的动作设计本质上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同,前者旨在鼓励演员、运动员等模仿,并达到新的难度;后者一旦被法律确定为著作权保护的课题,则意味着禁止他人模仿、复制、表演。

  新条例还规定,建筑作品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也就是建筑实物。有关官员解释,此种理解虽与国际流行的概念不同,但并不意味着我国的著作权法只保护建筑物本身。因为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等分别列入了工程设计图、模型作品等保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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