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频道8月15日电“军警车执行紧急任务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享有优先通行权;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信号灯的限制;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昨日,重庆市委办公厅专门发文,对全市范围内的军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作出了界定标准。
据了解,武警车辆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有:抢险救灾;协助公安机关打黑除恶、追捕 人犯;镇压暴乱、骚乱、聚众闹事和冲击党政机关等重要目标事件的运兵车辆;担负反恐怖任务的运兵车辆;运送危重伤病员、开展大型军事活动和执勤方案演练的车辆;部队内部有紧急情况需要处置的车辆;总参、总政、总后、总装和武警总部部门以上领导来渝检查工作的接待车辆;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用的车辆。
公安系统警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主要有: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灭火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追捕在逃的违法犯罪分子;追缉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押解人犯或者赶赴刑场;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救火、抗洪救灾等任务。
法院系统车辆执行紧急任务的界定有执行死刑、押解人犯、强制执行、处置突发事件、重大案件开庭。除此以外,还对检察院、司法局、国安局和军队特种车的紧急任务以及警灯、警报器的使用分别作出规定。(王婷编辑蒙春音)稿件来源:新华网重庆频道/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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