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频道
新华网重庆频道8月15日电“坚决杜绝靠检验‘发财’的行为,药品抽查检验不再收取任何检验费用,是此次新《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亮点之一。”昨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张意龙局长如是说。
张局长介绍,对药品实施监督检验是一种行政行为,是药品执法监督的技术基础,是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而药品监督抽查检验费本应由财政予以保证,但过去药品检验机构却一直实行“自收自支”政策,依靠向被监督对象收取检
验费作为检验经费。
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有许多弊端:助长了药品检验中的不正之风,个别药检部门为了经济利益随意增加抽检品种和批
次,加重企业负担;还有个别检验部门为了减少成本和风险,对本应加强监控的中小制药企业的药品,让企业送检,而对送检
的样品减少或不予检验,而检验费却照收,造成监管失控。同时,滋生了腐败现象,个别检验单位和人员为了一己私利,不惜
违法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包庇、纵容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频繁出现。
9月15日即将实施的《条例》明确规定,对药品的日常抽查检验,一律不再收取任何检验费用,以确保检验结果的
公正性。但假如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要申请复验时,则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的规定,向药检部门预先支付药品检验费用,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复检结论有问题的则由当事人承担。(李静实习生何玲频道编辑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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