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斌)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于近日颁布实行。规定中指出,房客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房东不
予制止又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机关除依法处罚外,还可提请出租屋租
赁管理部门,中止该房东租赁资格一年。
目前,出租屋的管理部门分别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及公安、计生、税务
等部门。按照规定,出租方在办理合同登记时应将合同副本向房屋租赁管理
部门、公安、计生等部门备 案,租赁双方还应分别与当地派出所和计生部门
签订《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计划生育合同书》。
为了加强治安管理,规定中指出,房客入住后三天内,房东要向公安机
关报告入住人员的基本情况,发现入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业主应当及
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各相关管理部门在对出租屋进行检查时,一旦发现房屋
租赁双方存在不具备合法证件、未办理户口登记、不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租
赁行动未报有关部门备案、偷税漏税等违规行为时,任何一管理部门都应根
据其违规行为的性质,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
对于逃避、抗拒管理机关管理的人,管理机关可对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
制措施,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安机关还可依法对当事人实行治
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妨碍公务罪或其它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