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使用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需坚持“两不”标准: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去年底刚刚修改过的著作权法,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不经许可免费使用他人作品: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此外,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两不”标准不仅是世贸规定的重要原则,而且今后执法部门在审理案件和每个人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都不能违反这一规定,如在学校课堂教学使用他人作品、报刊之间互相转载、使用他人作品出版教科书或者广播他人的文学艺术作品时。此外实施条例还考虑到法律的制定要严缓有度,应避免过严的规定妨碍正当交易的进行,规定一般情况下使用作品应注明作者姓名,只有在限于作品的使用方式不能署名的情况下,使用人才有权不注明作者姓名,如广告播放,广播电视中短暂的音乐播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