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是群众极为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在拆迁中如何更好地保护群众的利益?省政府今天上午向省九届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在国家已有拆迁条例的情况下,我省的法规更注重具体化和可操作性,更有创造性。该条例草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拆迁程序、拆迁资金的落实、拆迁房屋的评估、低收入家庭的特别保护都制定了具体的条文,很有江苏特色。
拆迁程序更加透明
拆迁有哪些必经程序?当事人如何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每一环节的工作?条例草案特地将拆迁的必经程序单独列一条,规定了六个程序: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进行拆迁评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实施房屋拆除。
拆迁资金及时到户
在很多拆迁工作中,拆迁户迟迟拿不到拆迁款,引发很多矛盾。国务院拆迁条例第七条只规定了拆迁人在申领拆迁许可证时必须有“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但如果拆迁人非法挪用资金,拆迁户的利益将受到侵害。我省有关部门在进行条例草案调研时,很多人认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只是拆迁人实施建设项目的首期资金,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如果不能到位,很难保证拆迁工作的实施。因此,条例草案在第六条中规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这样规定,对拆迁人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有利于被拆迁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拆迁评估标准细化
城市房屋拆迁的核心内容是拆迁补偿安置,而拆迁补偿安置的核心问题是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评估。条例草案充分考虑了房地产市场的运行规律和“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专门用一章对这一问题作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首先,条例草案第十八条中对评估应考虑的相关因素如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其他因素作了明确的解释。
其次,在条例草案第十九条中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这样规定,明确了拆迁评估的程序,即先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择评估机构,如协商不成,再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评估机构,同时,又充分尊重了拆迁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避免了由拆迁人单独选择评估机构可能导致的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相互串通,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如果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按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重新评估或者裁定。
最后,法律责任中还规定了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保证房地产市场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特别保护困难家庭
各市在拆迁的实际过程中,有一部分经济上较为困难、住房面积较小的被拆迁人,按照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问题。目前我省一些城市已规定了最低补偿标准,如南京市规定拆迁补偿不足5万元的补足5万元。针对这一现象,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最低标准,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被拆迁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贴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该被拆迁人予以妥善安置。这样,如果被拆迁人原住房的市场价值较低,他就可以按照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得到货币补偿,如果获得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再由各地政府予以妥善安置。这样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拆迁规定仍要细化
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审查“拆迁条例草案”时提出,草案对拆迁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有的已经规范,有的还不具体。如对住房面积小且收入低的困难家庭如何保护;怎样确定拆迁补偿的“最低标准”,采取什么措施“妥善安置”;对拆迁承租房屋的,拆迁人如何对房屋所有人、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资金如何保证及时兑现;如何制定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原则和标准等问题需要在进一步论证的基础上,作出明确的规定。
据悉,参加此次会议的委员们将于明天上午对拆迁条例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本报记者 刘大颖 实习生 陈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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