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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计生条例详细解读:一旦超生越有钱罚得越狠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15日17:23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七种情况可生二孩、博士硕士可生二孩为以讹传讹、二孩审批权下放乡镇、未经批准引产不再安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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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本报记者曾璇廖怀凌通讯员任宣图/本报记者施用和

  图:又一个新生命诞生了!

  涉及到千家万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这是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计划 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法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因此被视为我国人口与计划 生育工作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对修改广东省的《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提出了任务与要求。最近,几经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也将于9月1日正式实 施。

  昨日,广东省人大、省委宣传部、省计生委和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条例》的有关情况,省政府 副秘书长、省计生委主任时述花介绍了主要修订内容,修订主要有10个方面。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两位参与了《条例》调研、修改、审议的全过程的副主任委员也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对《条例 》来了一次详尽的解读……

  广东新的计生条例作出十大修订

  生育口子没收窄也没放宽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以前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相比,新《条例》有十大方 面修订。

  修改法律名称

  新条例的名字由以前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改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心下移村(居)委会

  新《条例》明确规定,村(居)委会应当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 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每个村(居)委会都要依法制定计生自治章程。

  农村居民变城镇居民受照顾

  村民委员会按国家规定整建制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对依法生育的原村民委员会的居民,给予他们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 策的缓冲时间。新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整建制改为居民委员会,原村民委员会登记户口的已婚育龄夫妻,已生育一个女孩 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七种情况可生二孩

  新条例规定了七种情况可以生二孩: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 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 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符合以上七个条件的,间隔期应当在四周年以上。但有两种情况不受生育间隔规定:一是28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 女,二是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批准再生育的夫妻。另外,不存在博士、硕士等高学历者可以生二孩的问题。

  二孩审批权下放乡镇

  原《条例》对生育二孩的审批权属县级(含县级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新《条例》规定,生育二胎的审批权下 放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

  为什么要把审批权下放到乡镇、街道一级?这主要是从实际出发,因为育龄夫妻的档案都在乡镇、街道一级,县(市 、区)级计生管理部门没有具体档案,其审批实际上还是按照乡镇、街道上报情况来审批的。因此,直接由乡镇、街道审批, 减少了行政审批的环节,加强了乡镇、街道的责任。

  不得随便引产

  出生性别比例失调是广东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

  据计生委的有关专家解释,较为科学的出生性别比例为100105(女男)左右,但广东则远高于这一比例,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复杂,但利用现代医学技术如B超等进行性别鉴定、采取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新《条例》明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妊娠,并规定了处罚。“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 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不再安排生育。“对无紧急情况要求施行引产术的,施 行手术单位必须查验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以终止妊娠。”

  只生一个加大奖励

  新《条例》规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县(市、区)上 年职工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县(市、区)上年职工 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于条例修订前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可以按原办法继续执行。

  增加计生奖励金

  新条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计算。原《条 例》规定按单位职工年标准工资总额的0.5%计算。

  对高收入者加征费用

  新《条例》增加了对高收入者的征收措施,城镇超生者,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 入者,对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两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对农村居民违法超生者,本人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上年人均 收入者,对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两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另外,新条例加重了对重婚生育的处罚,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计划生育要依法行政

  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新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 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新条例还规定,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计生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

  从不得不执行到主动要执行

  与利益挂钩乐于少生育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二十多年,广大群众从想不通、被动接受到逐步想得开、自觉实施,发生了许多可喜的变化。晚婚 晚育、优生优育,也越来越常见。

  许多人———尤其城市居民,少生一个孩子,时间、精力、金钱的付出都少多了,家庭负担大为减轻,生活质量也随 之提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汉今介绍说,此次修订,既要保持与上位法的衔接、结合广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也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据介绍,此次修订,很关键的一点就是强化了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如将人口与计生工作的重心下移到 了村委会与居委会这些群众自治组织、把生育二孩的审批权下放给乡镇等。

  当计划生育与村民经济利益、土地承包、股份分红,与居民的工资福利、医疗劳保待遇等相挂钩时,群众就能充分认 识到计划生育的好处;当谁家符合生第二胎、谁家因为超生而不能享受某些优惠政策全都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部分张榜公布时 ,群众自我管理的能力再一次得到充分验证。

  从“一碗水端平”到有钱人多出

  收入5万可能被罚15万

  生多一胎不就罚几万元嘛!这种想法行不通了!考虑到超生将为整个社会资源环境带来一定影响,增加社会负担,因 此将以前的“计划外生育费”改为以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为基数,征收3-6倍的“社会抚养费”。同时,针对过去高收 入者凭借其经济实力超生的情况,《条例》提高了对超生的高收入者“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体现了从严控制的要求。

  城镇超生者,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应当按照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对农村居民违法超生者,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也对其 超过部分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条例》另对非婚生育、重婚生育加重了处罚,后者须缴纳6倍以上9倍以下的社 会抚养费。

  有关专家为记者细细算了一笔账:以广州为例,上年度,广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694元,农民人均纯收 入6446元,如果是城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4694元的,超生一孩,最少得一次性缴纳这一基数的三倍,即44000 多元社会抚养费;最多缴纳这一基数的六倍,即88000多元。那些月收入只有一两千元的普通市民家庭,如果还想超生, 可得好好打打算盘。

  而如果人均年收入高于14694元的,则更得计一计“生育成本”。比如年收入为5万元,超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3.5万多元,除了缴纳上述那笔款项,还得多缴超出部分的一倍到两倍,即3.5万多元至7万多元。这样一来,人 均年收入5万元的家庭,超生一个孩子,就意味着总共得缴纳7.9万至15万多元的社会抚养费,如果在此基础上再超生一 个,第三孩的社会抚养费还要翻番,即15万至30万。收入越高的人,征得越多!

  从“游击队”难管到属地化管理

  流动人口超生有得“管”

  “超生游击队”为何难治?熟悉个中内情者一语道破:外来人口、流动人口超生不算居住地的责任,居住地往往借口 户口不在当地,管不了。针对这种情况,根据《条例》确定了“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十六条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 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同时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半年以上,超生算到现居住地的“账”上,这样一来,既解决问题, 又便于基层管理。

  再配合其他一些综合管理的手段,如用人单位和个人应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没有 计生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不得招聘雇用、甚至不得出租或出借房屋。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焕新介绍,由于广 东外来人口之多,人口流动之频繁,在全国数一数二,这一修改,确实给广东带来很大的责任,可以预见,计生部门的职责将 比以前更重。这种制度刚刚确立,还在完善,将与户籍管理制度相结合发挥作用。

  从硬邦邦法规到人情味条款

  增加缓冲期执法更文明

  这部与每个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法规,让我们触摸到了许多人性化的脉络:比如,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 措施;村委会改制为居委会,原来的村民有四年的“缓冲期”——“原村民委员会登记户口的已婚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是女孩的,从村委会改为居委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另外,以前不受四年间隔限制可按规定生第二胎的只有一种情形,即原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现在 又新增加两种:28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并经批准再生育的夫妻。还有一点具有非凡意义的法制化、 人性化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生工作中应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合法 权益。

  广东计生条例首开全国先河廿年六次修订

  去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发第63号主席令,公布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国务院已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 作管理办法》,至此,我国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出台,首开全国计划生育地方立法之先河,本次修订已是第6次,也是修订内容 最多的一次。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广东实际情况,省的相关条例酝酿修改,主要针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一 致甚至相违背的内容加以修改,便于衔接。

  今年7月上旬,省政府将《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省人大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征求多个部门意见后,会同省人大 教科文卫委、省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到各地进行调研,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修改,几易其稿,7月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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