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某些学校已收取的择校费将参照新标准
本报今天消息记者梁正杰、实习生张百宁报道:今天上午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广州市新的择校费(高中段)标准经
市政府批准,正式出台。
经过一年的试行,在对市内70多间中小学教育实际培养成本进行核算和社会反映的 基础上,广州市决定从2002
年秋季入学开始,调整高中择校费标准,各类学校标准分别比原标准下降了11%-17%。
调整后新的择校费标准,从2002年秋季入学开始执行。市物价局同时要求各学校及时办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
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向家长、学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规定,“择校生”是专指因自身的要求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高
中学生(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生)。所有学校的高中部每年招收的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该校当年高中计划招生总人数的
10%。择校生增加了就读学校的教育负担,他们除按规定缴交正常费用外,还应一次性在高一入学时缴交择校费,高中阶段
三年有效。择校费标准由县(区)以上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同类学校高中学生上年的生均实际培养成本的100%
乘以3制定。择校费由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回给招生学校
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其余部分统筹用于扶持和改造本地薄弱学校。据了解,择校生的录取分数线由各类学校自行决定。
市物价局价格处处长梁元斌指出,择校费的收费只能是高中阶段,严禁任何小学、初中收取择校费。对于在标准公布
前,某些学校已收取的择校费将按此标准,多收的款项应清退给家长。另外,高中借读费按去年的收费标准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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