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中毒发病数连年上升,“三资”和乡镇企业是“重灾区”。原因何在?
文/本报记者廖怀凌张小磊图/本报记者侯恕望
图:必要时应戴防毒面罩。
广东省有1000万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由于职业中毒防治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与问题,恶性职业危害事故和新化学
品中毒事故时有发生,近五年的报告发病数呈现连年上升趋势。2001年报告发病总数是1997年的2.78倍,平均每
年递升69.5%。
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正式实施,作为该法的细化,《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也于5月18日正式公布实施。
记者连日来暗访了一些制鞋、手袋等皮具生产企业,这里是职业中毒最常见的苯中毒的高发场所。令人担忧的是,一
些企业视劳动保护为儿戏。
打工仔对危害享有知情权
□目击:头晕还以为是累的
在海珠区一个家庭作坊式的制鞋厂,不到十平方米的厂房里有六名工人在涂胶水。一名江西的打工仔说,他们厂规模
小,但每天也能用掉五六桶10公斤重的胶水。当记者问及他们知不知道这些散发刺激气味的胶水含有毒物“苯”时,这群打
工仔都茫然地摇摇头。记者又告诉他们,即使使用指标合格的胶水,也要使用口罩、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并保证通风,他们更
是闻所未闻。一名去年4月份从湖南来打工的女孩告诉记者,一年多来,她们上班经常感觉头晕,但都以为是埋头工作累的,
不知道这种身体的不适可能是这些含苯胶水导致中毒的征兆,老板也从来没对她们讲过。
□法规:用人单位须讲实话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从劳动合同、工作场所等多个环节规定了劳动者对职业中毒危害享有知情权
。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
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条例规定,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
施、教育和培训资料;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
资料。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处罚:违则罚款2至5万元
《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开时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未依照有关规定将工作过程中
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将由卫生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
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图:这位职业病患者皮肤发炎,非常痛苦。
有毒场所有义务设置警示
□目击:“说了就没人干活了”
记者暗访的几家制鞋、皮具厂都没有会致人苯中毒的警示。当问及为什么不将这些情况如实告诉工人时,一些工厂老
板认为没有这个必要,“说不说一个样,反正都要干”,有的老板还说自己也天天在厂里督工,也没见有事。但也有老板直言
,生怕如果把真相告诉工人就没人愿干这个活了,“等于自己拆自己的台”。
□法规:警示不得马马虎虎
《条例》规定,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
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
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处罚:违则罚款5至20万元
如果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却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
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须备足防护用品
□目击:厂房没有通风机
记者以探访亲友为名,来到天河区一家男式皮袋厂。这里涂胶水是独立车间,20多名工人挤在一间不到60平方米
大的房间,没有任何的防护设备。一位工人称,由于车间空间窄,胶味太刺鼻,他们曾建议老板换一间大一点的厂房,但老板
根本不予理会,连风扇、抽风机都不舍得买。
另一家皮袋厂厂房,涂胶水的台面与其它作业混在一起,四五桶已打开的胶水随意丢在其它材料中,而与之相隔不到
五米,便是该厂的厨房。作坊内的通风风扇据说已坏了半个多月,至今没有维修再启用。
一位已做皮具生产5年的老板说,他们厂从来没有人要求他们装什么通风和报警设备,他自然不会主动问主管部门,
因为一问,说不准又得自己掏钱。
□法规:定期检测危害因素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
者正确使用。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
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
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
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
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处罚:违则罚款5至20万元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图:虽经医治,但手指仍然畸形。
中毒事件增多病谱发生变化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院长黄汉林接受本报采访时指出,广东省职业中毒事件增多,病谱发生了变化。铅、锰、汞等金
属毒物引起的中毒的比重显著降低,有机溶剂中毒占职业中毒总数的比重显著上升,从1989年的2.35%上升至2000
年的75%。
新工艺、新技术、新原材料的引进带来了新危害的引进,广东新出现一些严重的化学品职业危害事故。自1992年
以来,全省新发现正己烷中毒、五氧化二矾中毒、二氯乙烷中毒、间氟苯酚中毒、三氯甲烷中毒、醋酸乙烯酯中毒、三氯乙烯
中毒、有机锡中毒、磷酸三甲苯酯中毒、二甲基甲酰胺中毒、砷化氢中毒等11种严重职业中毒,其中9种为国内最早发现。
黄院长介绍,新发现的正己烷可损害心脏和视力,孕妇接触可导致胎儿畸形。正己烷中毒的高发地点为电子厂、印刷
厂、鞋厂和橡胶厂,至今共发生15宗共310多人中毒,1996年深圳辉开电子厂曾发生76人中毒的严重事件。
随着中毒时间的推移,一些毒物的毒性延续可达数十年的时间。以常见的苯中毒为例,短期接触可以导致再生障碍性
贫血和畸胎,但其毒性作用是远期性的,一些离开苯作业岗位10-30年的工人仍可发生白血病。
目前,广东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主要发生在“三资”和乡镇企业:中毒人数占到85.1%,中毒死亡数占到56.7
%。
预防职业中毒重在掐断源头
黄汉林指出,职业中毒可以预防,关键要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加强经常性职业卫生管理。广东省近年发生的几十宗
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事故的工厂无一例外,从立项、设计、施工、竣工、投产都没有经过卫生部门审查或预评价,从立项开始
就埋下了事故的种子。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简化办事程序,把必要的卫生关也简化了,有些领导“先发展,后治理”,为国外的
职业危害转嫁大开绿灯,导致职业中毒事故频频发生。
黄院长介绍,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经验值得借鉴。该区从1984年建区至今,批准涉外企业建设项目482
个,已投产企业223家,年工业总产值198.52亿,但却没有发生过一次职业中毒事故,也没有发现一例职业病人,其
根本原因是开发区管委会制订了一套完善的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申报程序,卫生部门从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就参与论证
和审批工作,堵住了职业危害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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