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损失还未赔,却在诉讼期间被强拆设备。受害者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
本报东莞讯记者曾胜泉报道:个体老板薛明国没想到,东莞市厚街镇政府征用其石场后,不但未赔停工利润损失,而
且在诉讼期间强行拆除设备!近日,厚街镇政府被法院判令补偿损失1万多元。薛不服补偿额,继续上诉。
薛明国含泪告诉记者,1998年1月,他与厚街镇溪头村签约,承包该村暗山石场,期限至2000年12月30
日。随后,他借款168万元添置生产设备。1998年8月,生产刚上正轨,镇卫生办便以镇政府建垃圾厂为由责令其停工
,直至1999年3月因垃圾厂改址才复产。2000年10月,镇国土所又责令他停工、搬迁,让镇政府建发电厂。他多次
要求赔偿,但镇政府仅赔工地房屋损失14万元,其他损失则一直未赔。2001年4月,薛明国以厚街镇政府侵犯其承包经
营权为由,将对方诉至东莞市法院,索赔90万元。此案审理期间,镇政府未依法向法院申请,便指令下属部门强行拆除石场
设备!
厚街镇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2000年6月镇政府决定征用石场建发电厂,但为了减少薛明国生产损
失,直到10月中旬才通知他停工,此后仍让他生产了一段时间。镇里补偿工地房屋损失后,要求他将生产设备迁出征地红线
范围。薛明国却说:“搬迁费要几万元,我不搬,你们要搬就自己搬吧!”镇府只好叫人去搬。
东莞市法院认为,被告的征用行为已对原告造成损失,应由被告予以补偿;虽然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拆除了原告的
部分机器设备,但该行为不是合同期内强制拆除,且该部分设备已由原告变卖,原告要求赔偿设备损失无依据。故判令被告补
偿原告停工两个月的利润损失10500元。
薛明国不服,已上诉于东莞市中级法院。他认为,一审判决少算停工时间和利润损失,也未依法确认被告的侵权行为
。按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而且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被告
无权擅自强拆石场设备。
记者手记:切实依法行政避免无谓官司
政府征地建设无可非议,补偿征地损失也天经地义。假如厚街镇政府征用薛明国的石场后,能够按规定补偿停工期间
利润损失,这场官司也许可以避免;若因对方漫天要价而致诉讼,那么站在被告席上的可能就是对方。而今,厚街镇政府却成
了被告,被法院判令补偿损失,实在有损政府形象。
更令人咋舌的是,厚街镇政府明知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竟敢在诉讼期间擅自强行拆除原告的石场设备!尽管一
审判决以“不是合同期内强制拆除”为由,没有认定该行为构成侵权,且认为原告要求赔偿设备损失证据不足,但其撇开法院
擅自拆除诉讼标的物之行为,已在当地群众中引起诸多议论。假若薛明国二审时能拿出设备损失的充分证据,厚街镇政府将可
能付出更大的代价。
薛明国原是茂名一位农民,到东莞打工多年后,用积蓄和借款承包经营石场。当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
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向厚街镇人民政府叫板。这说明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精神已深入人心
。
记者采访过多宗“民告官”案,觉得案中政府行为的愿望都很好,但也许是操之过急,也许是长官意志作祟,均存在
超越职权、以权代法现象,全以败诉告终。但愿政府官员从中吸取教训,切实依法行政,避免无谓的官司。本报记者曾胜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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