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违约,业主能否拒付?
本报今天消息《广东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以来,在广州城内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各界普遍认
为征求意见稿比现有条例更加全面,更具操作性。一些市民还对其中的某些条款提出了具体建议: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
议决的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处理,但每个独立产权单位 不得分割
投票。”
市民意见:这意味着业主所占的平方米数越大,投票权就越大,若对于一栋商住单体楼来说,发展商手中可能始终持
有数千平方米的商铺面积,那么发展商就等于拥有该栋物业的最大“话事权”,小业主的利益如何保障呢?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用事业设施及管线的维修养护责任,由相关公用事业单位
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民建议:该规定将物业公司原来日常负责的事务如供水、供电的维修养护责任剔除了,但这些问题却经常在业主和
租户使用物业时出现,如果物业公司不管,将会给业主带来很大的不便。建议最好能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比如水电总表前归谁
管,总表后又归谁管,哪些可以管,哪些又不可以管,等等。
第六十三条“……新建物业或未设立维修基金的物业,业主应当逐月按不少于所缴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百分之二十
的比例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在到达一定比例后可暂停收取。当不敷使用时,经业主会同意,由相关业主按议定的比例续缴……
”
市民意见: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明显是主张物业维修基金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的,这是政府致力减轻买家购房负
担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一规定实施没几年,市场刚开始消化接受,现在又有新的规定出台,而且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
。政策变动太大,不利于实施与管理。
另外,物业维修基金的每月收费“不少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的20%,上限是多少?50%还是100%?政府应有
一个明确的规定。若果以物业管理费作为维修基金的计算基准,那么像番禺等地的郊区盘实行低楼价高管理费的办法,维修基
金的收费标准是否不太合理?毕竟维修基金保的是物业使用价值,而不是服务价值。
第六十九条“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及其他工作有意见的,可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并要求其改正,也可以请求
召开业主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未解除之前,不得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
市民意见:这一条款可能与《合同法》有冲突,根据《合同法》,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依据违约事实,可以延迟行
使义务,即如果物业公司违约在先,业主可以延迟行使缴纳管理费的义务。
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物业发生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产权转移行为,受让人应当承担原业主拖欠物业管理服
务费、物业维修基金行为的连带责任。”“物业以出售、拍卖等方式交易时……拍卖机构应当……从交易款中将前业主拖欠的
物业管理服务费、维修基金、其他应当由其分摊的费用及滞纳金等代为扣除,并直接交付给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
市民意见:旧业主若欠下物业管理费和物业维修基金等,为何要随房屋一齐转移给新业主呢?若旧业主在卖房前故意
不说清楚,新业主就会无辜负上连带责任,成为“代罪羔羊”。万一旧业主明知快要卖房子,故意不缴交,新业主岂不好冤枉
?如某先生买下某二手楼,正兴高采烈收楼时,就被物业管理公司追缴前业主5000多元的管理费。这会否打击买家购买二
手楼的热情呢?
(欣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