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蒋朔报道 最近北京地铁连续发生跳轨事件,列车频繁停运,先后有几百万乘客受影响。昨天地铁运营公司副总经理李耀宗表示,故意跳轨既违背社会公德,又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但目前缺乏专门法规对此进行制裁。他呼吁北京也能像上海、广州一样,由人大通过“地铁法”,“让跳轨者负担应有的法律责任,维护乘客权益”。
地铁运营公司总调度长占明辉说,今年地铁发生的乘客坠轨事件中,80%是自杀行为。 尽管大部分自杀者被救活,但每次跳轨都造成地铁停运。比如今年6月,一位女乘客跳轨后被列车撞伤,地铁为此停运32分钟,其中晚点19列,取消9列,整个上午列车间隔都不正常,60多万人乘车晚点。
占明辉介绍,地铁每天客流130多万,且自杀者跳轨前没有迹象,因此地铁员工极难防范。“大量乘客晚点后,聚在站台要求退票、赔偿,地铁员工只能耐心解释。进站列车急刹车,还常造成车内乘客受伤、物品破损,这个损失只能地铁公司承担。”
李耀宗说,国外一些地铁有玻璃幕墙,防止乘客掉下地铁。但北京地铁设计较早,现在如果装幕墙,需要改装站台、信号系统和列车,全线地铁运营必须暂停。“目前看不太现实。”但他表示,不排除今后建设新地铁线时安装幕墙的可能性。
李耀宗认为,现在最大的问题是缺乏立法。上海、广州都有专门的地铁法规。而新加坡、台北等地,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跳轨行为,均处罚严厉。“比如新加坡有一男子违规跳跃铁轨,进站地铁急刹车后造成车内三名乘客受伤,结果法院判定他监禁半年,并给予巨额罚款。”
中兆律师事务所朱公卫律师说,社会是个整体,个人的冲动行为,不应让全社会付出代价。因此自杀者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上讲,都该负相应责任。但目前这方面的法规还是空白。仅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处15天以下拘留,以及相应经济罚款。“尽快出台专门的地铁法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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