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通报了云南省文山县“1·1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并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此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2002年1月14日12时50分,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县德厚镇水结村余兴红无证非法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80多万元。事故发生后,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有关部门对此事做了详尽调查,并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这起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情况作了批复,认定“1·14”是一起责任事故。并指出,文山县政府主持工作的副县长陈国忠,未按国家规定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在签发煤矿安全整治工作验收报告时把关不严,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同时,同意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上报“文山县县委书记许爱民,对国家关闭非法矿井的政策认识不足,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文山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县长杜运坤,对关闭非法矿井的有关政策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检查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文山州经贸委副主任胡岗云、文山州矿管局局长何知平,作为部门分管领导,对关闭非法矿井工作督促检查不力,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向州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文山州人民政府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的建议。
目前,非法矿主余兴红等4名事故直接责任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矿主余兴红及妻子代正翠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3年。
吴宝珠(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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