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綦伟通讯员伍健红)献血后自感不适到医院就诊,并于1年后死亡的黄某诉顺德市中心血站人身损害赔
偿一案,近日有了一审结果。顺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黄某的法定继承人谭某等7人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状告血站索赔1·5万】去年4月10日,黄某自愿参加单位组织的无偿献血。上午10时,黄到顺德市中心血站参加献
血,献血后约3分钟,黄表示感到轻微头晕,在场的医生立即让其平卧,并对其进行检查治疗,15分钟后黄的症状缓解。可
黄某离开献血点后,仍感到周身不舒服,便于当日到顺德市乐从医院进行心电图检查,诊断为电轴轻度左偏。随后,
黄又到龙江医院进行TCD检查,初步诊断为血管神经性头痛。于是,黄某以自己参加义务献血导致疾病,造成经济损失为由
,向顺德市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顺德市卫生局经调查后作出答复认为:由于采血前中心血站的医务人员已对黄进行
了既往及现在病历的采集,并对其进行了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经评审确定其符合健康献血者的标准后才进行采血,而
且在采血过程中医务人员并没有违反有关操作规程,所以中心血站对于黄某的疾病无过错责任;再说采血过程不是诊疗护理行
为,所以黄的申请也不属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畴。黄某不服,今年1月向顺德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顺德市中心血站
一次性补偿误工费、营养费、医药费和复查费共1·5万元。【法院委托事故鉴定】庭审中,顺德市中心血站同样向
法院提出了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由法院委托,顺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黄某献血进行鉴定。该鉴定委员会
鉴定后认为:黄某献血后出现的“头晕”,是献血后常见的生理反应,经休息后即可复原不会引起后遗症;且黄只献血200
毫升,采血量仅占人体全身血量的4%,并不会导致大脑、心脏等重要脏器的供血不足。而且,黄献血十多天后的验血结果显
示正常,并无出现血色素低或血容量不足的现象。由此可见:黄某献血后出现的病情与献血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其献血前各项
体检指标符合献血条件,且中心血站在对黄采血过程中无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诉讼期间,黄某于今年4月18日死亡,顺德
法院依法中止了该案的审理。5月13日,黄某的父母、妻子及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申请继续诉讼,并要求中心血站支付黄某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合共12·396万元。【一审驳回诉讼请求】顺德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心血站只有在
违反了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导致黄受损害,而且这种损害与黄某的病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在本案中,黄献血前各项体检指标符合献血条件,市中心血站对黄采血无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黄献血后出现的病情不是
因献血引起。而且黄某及其家属也未能提供血站医护人员在采血过程中有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存在过错或过失行为的有效证
据,也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可以证明黄献血后出现的病情是因献血引起的。为此,顺德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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