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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充装气瓶将受重罚 相关条例下月实施,非法从事气体经营罚款1—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17日12:14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张小玲)9月1日起,深圳将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条例》中规 定,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改造以及化学清洗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和施工 方案报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未经审核擅自施工或者未按审核方案施工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进行气体充装: 汽车和铁路罐车等无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的使用证;气瓶、汽
车和铁路罐车等无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气瓶附件不全、标志不符 合规定;汽车和铁路罐车的司机、押运人员未取得省级以上安全监察部门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国家技术规程、标准规定的其 它禁止充装的情形。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要接受相应专业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 培训,且应按规定经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持有异地资格证书在本市执业者,要在执业前到安全监 察部门办理换证或者验证手续后,方可上岗。此外,未经审核擅自施工或者未按审核方案施工、未办理备案手续、不按规定销 售产品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非法从事 气体经营或者充装的,安全监察部门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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