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今天上午消息 记者廖怀凌报道:时下发生医疗纠纷,病人(家属)或医院单方就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9月1日以后,这种情况将不被医学会受理。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向医学会提出申请,并预先缴纳鉴定费用,才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广东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省医疗事故鉴定专家,今天上午就将在9月1日全面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卫生部最近连续发出的配套文件中的重要增改内容,接受了本报 记者的独家采访。
重大修改:要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鉴定
按照以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四种情况下医疗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将受理案件:病人或其家属单方要求鉴定;医疗机构单方要求鉴定;当事人双方均要求鉴定;法院委托。至于鉴定费用,则按照“谁申请,谁交钱”的原则,由申请方先付,最后鉴定结果为医疗事故,医院必须支付鉴定费用;反之由病人家属支付。
据介绍,广东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近年来受理的个案基本都是单方提出申请的。
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的配套文件对此作出重大修改,只有一种情况下医学会可以直接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后共同提出申请,并协商共同预付鉴定费用。此外,还有三个途径医学会可以受理事故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委托医学会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的申请,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委托医学会鉴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委托医学会鉴定。
鉴定前,当事人都要预付鉴定费用。
游医治死人不属医疗事故,医生走穴出事将被定为医疗事故
《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此定义下,非法的地下诊所或者没有取得行医执照的“游医”一旦发生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应移交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处理,可定为“非法行医罪”。
本报曾报道过不少医学专家、教授未经医院派遣,私自“走穴”到其他医院做手术的现象,专家指出,这种情况违反了《执业医师法》中关于医师必须按执业注册的类别和地点行医的规定,一旦私自“走穴”发生患者人身损害,将被裁定为医疗事故。
并非所有病历资料都可以复印
为了配合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最近颁发了配套文件——《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首次对医院的病历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院方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由院方保管,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但并非所有病历资料都可以复印。目前可以被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和治疗的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和出院记录。
至于院方在治疗过程中有学术争论的资料,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等,则不在可以复印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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