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完善,有关条例有望修改
本报讯记者尹安学、实习生田霜月、通讯员张嘉平报道:记者从广州市政协获悉最新消息,《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
定》第31条有望修改,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可以拒付劳动者生活补助费。
目前,《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改稿)》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易其稿,已呈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于1998年出台。该规定第31条一、二款规定,合同期满后,非本人原因不能继续
就业的职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这个规定实施4年多来,对于平衡以前工资较低的状况,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起到了一定
作用。但广州市政协委员江祖威、黄铁诚等认为,我国《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
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
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制订第31条主要依据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但此规
定已于2001年10月6日废止。《规定》第31条已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政协委员同时指出,目前广州市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完善,失业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失业职工保障水平提高。目前,
广州市生活补助费很高,企业负担很重。而且,《规定》第31条的做法,国内很多城市都已在多年前取消。他们强烈建议修
改该规定。
广州市社保局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
劳动者生活补助费。但对于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不续订劳
动合同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终止时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补助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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