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廖雁通讯员赵鹤冲)昨天,北京市物价局与有关部门转发了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教育收
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明确要求北京市各类学校的收费必须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市物价局要求市内国家开办的小学、初中、高中、职业学校、幼儿园及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等,要在秋季开学前(8月
31日前);成人教育学校、普通高校要在9月30日前,按要求在 学校(幼儿园)固定显著场所公示经市物价局、市财政部
门审批的所有收费。另外,学校要在招生简章中公示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委托代收的收费项目,要注明委托单位。凡
设立分校、校中校及合作办学等多个办学地点的学校,亦须在办学地点实施教育收费公示。
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
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的
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公示。
《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卡》作为教育收费公示内容之一,将继续推广使用,并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学校于
新学年发至每一名学生手中。
市、区县物价、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联合对《通知》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
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物价、财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按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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