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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需由双方委托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18日06:04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早报讯时下发生医疗纠纷,病人(家属)或医院单方就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9月1日以后,这 种情况将不被医学会受理。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向医学会提出申请,并预先缴纳鉴定费用,才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鉴 定需由双方委托按照以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四种情况下医疗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将受理案件:病人或其家属单方要求 鉴定;医疗机构单方要求鉴定;当事人双方均要求鉴定;法院委托。至于鉴定费用,则按照“谁申请,谁交钱”的原则,由申 请方先付,最后鉴定结果为医疗事故,医院必须支
付鉴定费用;反之由病人家属支付。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和卫生部的配套文件对此作出重大修改,只有一种情况下医学会可以直接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双方当事人经过 协商后共同提出申请,并协商共同预付鉴定费用。此外,还有三个途径医学会可以受理事故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 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委托医学会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的申请,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的,委托医学会鉴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委托医学会鉴定。鉴定前,当事人都要预付鉴定费用。并非所有病历 都可以复印

  为了配合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最近颁发了配套文件———《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首次对医院的病历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院方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由院方保 管,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但并非所有病历资料都可以复印。至于院方在治疗过程中 有学术争论的资料,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等,则不在可以复印的范畴。目 前可被复印的病历资料: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和治疗的同意书、手术 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和出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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