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恐怖”一词是当今世界新闻媒体出现频率较高的词汇,但出现在中国铁路法院的刑事审判法庭,则还是第一次。
被告人被指控犯编造恐怖信息罪
昨日(8月19日)上午,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旭编造恐怖信息案。 据了解,这是2001年12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全国铁路首例因编造恐怖信息审理的案件。
公安局接报急调200干警
今年3月24日下午14时,广州市公安局“110”报警指挥中心接到一个报警电话,声称广州火车站T68次列车第4号车厢有炸弹,值班警察大吃一惊,忙进一步询问详情,谁知报警人竟说了一些粗话,并随即挂断电话。虽是如此,警方却不敢怠慢,毕竟这关系到上万名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广州铁路公安局接到“110”转来的报警后,立即将情况通知深圳开往汉口的T68次列车乘警,并要求沿线各站民警全力查控。同时从深圳铁路公安处,广州铁路公安处机关抽调近200名干警,对始发站深圳站及途经到广州东站、广州站、韶关站等六个车站的旅客和行李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检查,并登记定位,对候车室、售票厅、站台和车厢进行地毯式搜查。但是检查结果没有发现任何危险的物品,这让干警们松了一口气,但心里还是悬着一块石头,后经反复检查和核实,证实这是一起典型的编造恐怖信息报假警案。
200卡暴露报警人身份
当天,广州铁路公安处通过电话记录,查明电话来自辽宁省北宁市五粮乡市场办,但是报警人用的却是200电话卡,电信部门的记录上只能查到该卡的卡号,具体人是谁却一时无法查实,就在案件的侦破陷入困境时,警方查到该卡曾多次打了相同的几个电话,于是在锦州铁路公安处和当地电信部门的配合下,查清了这几户人家都是北宁市五粮乡村民陈旭的亲戚,案件立即豁然开朗。3月27日,广州和锦州两地的警方如神兵天降,出现在陈旭的面前时,他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这时距离他假报警仅仅4天。
构成编造恐怖信息罪
在昨日的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旭无视国家法律,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并加以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编造恐怖信息罪。面对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大量证据,陈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他认为当时只觉得好玩,并不知道是犯法,请求法庭从轻处理。据了解,鉴于此案情节特殊,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对陈旭进行了精神鉴定,证实其并没有精神病。法院将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名词解释
编造恐怖信息罪
1997年颁布实施的《刑法》,直接与反恐怖犯罪有关的条款只有第120条,其他如爆炸、放火、绑架、投毒罪等,虽然也都涉及到恐怖主义犯罪的某些行为方式,但是比较分散,也不十分明确。为加大对恐怖犯罪的打击力度,去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三)新增了反恐怖犯罪这一条文。
《刑法》第291条对编造恐怖信息罪作出明确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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