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听取部分广州业主意见新物管条例力争11月审议
本报讯(记者肖小冰)昨日,广东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听取了部分广州业主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
意见稿)的意见。针对业主们反应强烈的问题,有关负责人给予了详细的解释。同时,省人大城建环资委提醒,社会各界的意
见应争取在本月底前寄出。据悉,《条例》自8月7日公开征求意见后,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共收到各界书面意见66份,意 见
主要集中在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两大方面。省人大城建环资委表示,会认真阅读每一份意见,吸收其值得借鉴之
处。23日,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将听取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有关负责人提醒,市民最好是对《条例》通盘了解后,针对某一
条文提出具体意见;要站在小业主的立场上,还要站在物业公司的立场上,多角度地考虑问题。意见最好是在本月底前以书面
形式寄回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编:510080)。该负责人表示,《条例》将争取于11
月份通过审议,届时如果社会各界意见仍然较大,还可推迟审议。
-业主反馈焦点会所游泳池由发展商经营春兰花园业主代表认为,既然《条例》第十条提出“物业管理区域中可以独
立经营的配套设施,包括会所、学校、商场、幼儿园、停车场、网球场、游泳池等,物业建设单位在物业出售合同中可以声明
保留并独立经营”,那么发展商当然会声明保留,这样一个小区中就会出现两套物业管理人马,容易造成小区管理的混乱。对
此,省人大则认为,该《条例》的初衷是为了减轻业主购房的经济负担,如果会所、游泳池等配套设施全部由业主委员会招聘
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那么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就会增加。同时,为了避免出现管理混乱,可以在《条例》中补充强调经营管理
分开,同一区域实行同一管理。
被盗被抢与物业公司无关业主们对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的反应尤为激烈。根据该《条例》,“物业管理企业除与业主
委员会或者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有书面合同约定外,不承担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物业管理区域内
的机动车辆的保管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与车主签订保管合同约定,未签订保管合同的只能收取车位使用服务费。”一些业主代
表认为,这将导致物业管理公司责权利不相符,业主的财物将毫无保障。本来小区保安是每两小时巡逻一次的,这样一来,就
可能变成10天都不来巡逻一次了,因为业主丢了东西都不关他们的事嘛。业主聘请物业公司,首先就是为了保障业主及其财
产的安全,被抢被盗物业公司都不管,请他们有什么用?对此,省人大解释,在法律意义上,无法控制事件与责任无必然联系
,业主在小区内被盗窃,不能简单地把责任归结到物业管理公司头上。但是,如果经主管部门认定,业主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
害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的失职造成的,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必须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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