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制度要进一步趋利避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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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20日11:23 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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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本报特约评论员乔新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通知。8月19日的人民日报配发
评论员文章认为,村民委员会是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村民自
治的重要举措。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以来,我国一些地方已经数次进行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国外的一些人权机 构也多
次派员莅临农村考察或见证我国这一基层民主活动。从历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情况来看,实行村民委员会制度,确实保障了我国
农村大部分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但是,由于在一些地方村民委员会与当地政府的关系没有理顺,特别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不
能有效地维护农村少数村民的正当利益,少数地方政府以各种借口免去村民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直接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些地方以族群划界,选举村民委员会,并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侵害少数族群的合法利益,村民委员会选举成了一些地方
家族统治的合法形式。这些问题都亟待加以解决。因此,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之际,分析这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找出未来
发展的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村民委员会制度的发展应该与基层政权的改革联系起来,尽快实现基层政府体制的
转型。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的自治组织必然以村民的利益为本位开展各项工作。如果不尽快扩大基层政权民主改革的范围,让
村民自愿选出能够真正代表自己意愿的基层政府,有关村民委员会的一切良好的制度设计最终都会落空。其次,在推行村民委
员会制度的时候,应该正确认识民主发展的条件,及时克服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负面因素。实行村民委员会制度,目的在
于凝集共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地农民的利益。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实行村民委员会制度的地方,有些公益事业不是发展
了,而是萎缩了,甚至消失了。村民之间的矛盾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甚至是激化了。所以,推广村民委员会制度一定要注
意其中可能隐含的不利因素,在民主的过程中及时保护少数村民的利益,防止以民主的名义剥夺部分村民的合法权利。目前在
一些地方,土地的承包、转让,公共财产的使用方面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家族化、族群化倾向。其实,从根本上说,民主的进程
只能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而我们改革的目的则是使所有的村民都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自由地活动。所以,推广村民委员会
制度的同时,一定要照顾好所有村民的合法利益。任何一项制度的选择,都可能产生正反两方面的影响,村民委员会制度也是
如此。只要我们充分认识到村民委员会制度的深刻意义,并且趋利避害,完善制度,我国农村民主体制改革一定能够得到广大
农民的欢迎。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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