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昨日公布的商品质量抽查结果表明,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不合格太阳镜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质量问题。
普遍未标明商品“类别”。常用的太阳镜通常为遮阳镜和浅色太阳镜。类别不同,太阳镜的性能要求和用途就截然不同。如果用浅色太阳镜作遮阳之用,配戴者将无法达到遮阳效果。从工商总局的抽查结果看,由于不标或乱标类别而造成光透射比项目不合格率高达35 %。
“明示”指标承诺无保证,“防紫外”有名无实。在一些太阳镜商品的镜面上及其标签上标有:防紫外、100%防紫外、UV400等明示标识。这些“明示”属于生产厂家对商品某一性能的质量担保。但是,在工商总局抽查的27组标有防紫外功能的样品中,有20组样品不具备防紫外的功能。如临海市浙江眼镜城梅迪亚眼镜店(浙江眼镜城011~012号)销售的标称“卡迪”81019太阳镜、浙江眼镜城011~012号销售的标称“艾诺尔”2201太阳镜,根本不具有任何防紫外的功能。
大多数商品的标识不符合标准规范。有不标厂名厂址,也有不标执行标准代号、商品类别的等等。
抽查中还发现一些值得警惕的个别现象。有1组由浙江眼镜城044号经销的标称“康丰”牌KF809太阳镜存在严重缺陷,即色极限项目不合格。这个项目不合格,可能导致对交通讯号识别的偏差。(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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