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主代表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稿进行商榷后
图:业主代表们正在激烈讨论。侯恕望/摄
本报讯记者蒋铮、曾璇,实习生许悦、邓玉婷报道:昨日下午,在听取广州近20家小区业主的建议后,参与起草《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广东省人大城 建环资委主任陈之泉表示,条例将在公正公平的前提下,适当
向消费者倾斜。
据悉,继向业主代表征求意见后,广东省人大、省建设厅将陆续同有关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商、专家和法律界人士进
行座谈,进一步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确保新条例能够更加公平、科学。
业委会三大难
众小区业主一致表示,讨论稿的出台,弥补了目前条例众多“跟不上时代”之处,但在操作性,尤其是便于业主委员
会开展工作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据统计,广州市目前1200余个物业小区中,只有不到200个拥有自己的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成立困难、招聘新
物业公司难、监督物业公司难,堪称业委会三大难。
业主代表指出,虽然修订稿第18条规定,将选举业委会的条件放宽到“20%以上入住业主提出书面申请”,或“
物业交付第一个业主使用之日起满两年”,但实际上业主召开大会选举业委会,总遭到物业管理公司的种种刁难。以广州市某
小区为例,物业管理公司由于深知业主不满已久,玩起了“对抗战”:全体业主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绝对不提供;业主们刚贴上
的业主大会通知,转眼就被保安撕掉;最积极的几个业主,还频频遭遇停水停电的“特殊待遇”。除了私下报复外,物业管理
公司还常常扣住一些必要资料,使业委会成立一拖再拖。
即使召开业主大会、选举出业委会后,要有效地监督物业管理公司也很难。许多物业管理公司都是发展商带进门的“
儿子公司”,仅和发展商签定了服务协议,业主对他们徒唤奈何。
要想另外招聘新管家,却往往遭到老管家的强烈阻挠。
众业主一致希望,修订稿能够加大保护业主和业委会成员的力度,对出现重大过失的物业管理公司,要从严处罚。
条款逐个商榷
针对第10条,发展商有权保留并独立经营物业管理区域中可以独立经营的配套设施。业主认为,这易造成两班物业
管理人马的尴尬局面,物业管理费怎么交给两家也是个头痛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条款的初衷,是将这部分设施的费
用分离出来,降低消费者购房价格。鉴于业主的担忧,他们将考虑“强调统一管理”的做法,并要求开发商在售楼时就明确这
部分设施的归属权。
针对第23条对部分特别事项“应当经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比例的业主投票同意方可通过”的规定,业主们表示,
不少小区住户上千,要召集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操作难度太大,希望能适当降低标准。此外,有的小区不少单位未出售,开
发商仍是大业主,假如决议不合开发商“心水”,他轻易就能否决掉。
针对第24条,“业主会以共有物业的经营收益、全体业主三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承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业主们一致认为罚得太狠,以1000户、平均面积80平米,物业管理费1元每平米为计,就是288万元,与物业管
理公司万元以下的罚款太不对称。有关负责人解释,这笔罚款只是规定业主承担责任的上限,就如保险公司规定的“最高保额
”一样。希望业主不要误解。
社会争议最大的第40条,本次讨论会再次成为焦点。按规定,物业管理企业除与业主会或者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有
书面合同约定外,不承担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辆的保管应当由物业管理
企业与车主签订保管合同约定,未签订保管合同的只能收取车位使用服务费。业主一致认为,请物业管理公司首先就是要保障
住户人身、财产安全,条例为物业管理公司“撑腰”,却苦了业主。有关负责人提醒,“不承担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保
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不等于不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比如说业主家中被偷,如果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的过失造成的,经公安、
法院等有关部门确认后,一样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并非物业管理公司失职,则不必承担责任。同样车保也是一样,比如说某
小区车保实行进门换牌的制度,假如小偷盗车后,无牌驶出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同样难辞其咎。
针对物业维修基金问题,业主们投诉,有的物业管理公司赖着不还这笔“保命钱”,申请法院执行都不行,业主们真
不知如何是好。有关领导表示,除了在近期的房地产市场大整顿中将充分重视这个问题外,政府还将出台其它相应法规,确保
物业维修基金回到业主手中。
征询时间延长
广东省人大城建环资委有关领导表示,为了方便更多热心群众参与出谋划策,城建环资委决定将征询日期延长到草案
上报的最后一天———8月底,邮寄地址仍是“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
预计9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将进行调查和审议,并在11月进行第二次复审,如无异议将获正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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