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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卫生厅等单位提出:公共场所严禁带狗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20日17:24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记者尹安学、实习生田霜月、通讯员何铁赞报道:《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要修改了。广东 省卫生厅等单位已提出修改意见,严禁犬主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学校、机场、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

  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在答复省政协委员时指出,1992年颁布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新情况, 有必要修改完善,目前修改意见已上报省政府。

  在今年广东省政协八届五次会议上,蔡广道等政协委员提出,现在一些犬主缺乏自觉意识,随意放狗游荡,咬伤人事 件时有发生,更危险的是存在着狂犬病潜在性的威胁。他建议修改现行广东省养狗法规。

  据悉,上报的修改意见建议:将违反犬类饲养规定的,罚款最高限额由200元提升到1000元;分出禁养区和准 养区,县以上城市、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经济开发区及各镇(区)政府所在地3公里范围内均列为犬类禁区;准养区 内的犬主要对犬只实行圈(拴)养,违者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咬伤人的,要追究犬主的责任。

  据透露,目前市民养犬数量不断增多,其中不少是违章养犬,狂犬病疫情也由1996年的12例逐年上升至2001 年的7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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