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点王”胜诉,越来越多的商标侵权也让人关注。本报记者徐文阁摄
画一样的“面”,写一样的“点王”,法院认为已构成侵权“人人面点王”被判赔15万
本报讯(记者唐洁)日前,深圳鼎鼎有名的“面点王”中式快餐连锁店在一场维权官司 中大获全胜。“克隆物”——
——“人人面点王”餐厅被判决立即停止侵犯“面点王”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对方人民币15万元。法院主要从商
标的近似上认定“人人面点王”的侵权行为,对于两家店楼面装修、具体菜式的相似却没有认定为侵权。1999年7月,经
国家商标局核准,“面点王”分别以“点王”的中文文字服务商标和“面”的图形服务商标进行了注册。“点王”使用隶书书
写,其中“点”字为中文繁体字。图形商标由碗、筷、面条组成了一个象形“面”字。而“人人面点王”餐厅于2001年11
月28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但是,在服务招牌上却使用了“人人面点王”中的“点王”二字,并使用隶书书写,“点”字
同样为中文繁体,与“面点王”的注册商标在字形、含义、发音上相同。同时,其在服务招牌上使用的图形服务商标也是由碗
、筷和面条组成的一个象形“面”字,与“面点王”的注册商标非常近似,普通的消费者也很难分辨两家店。法院认为,在本
案中,“人人面点王”的“点王”二字,使用了与“面点王”注册商标的隶书中文繁体字形。同时,其使用的图形商标亦与“
面点王”注册商标的图形构图近似,其行为已经构成对“面点王”的侵权,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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