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蔡恺 金玲) 昨天上午,同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庭上有一个位置特别引人注目,那就是“专家证人”席——62岁的杨立民教授作为证人出庭对一些有关的医学技术问题进行了专业解答。
“专家证人”到庭说明专门性问题,这在我市还是第一次。
1998年7月,原告方金凯在一起工伤事故中左小腿被搅拌机绞成开放性骨折,伤口绞进大量煤渣。方随即被送进同安医院治疗。但后来,方的左腿患上了骨髓炎并导致骨头坏死,同安医院对其左小腿进行骨头移植手术,随后却出现了左腿比右腿短3.3cm的情况。方金凯觉得自己的残疾是因为同安医院的医疗过失造成的,今年7月,他将同安医院告上了法庭。
此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同安医院向法庭提出申请,希望能让专家站出来对本案相关的医学方面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科学解释。鉴于这是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合议庭成员及当事人对相关的复杂医学知识缺乏足够的了解,有必要请专家到庭说明情况,法庭经审查准许了被告方的申请。
杨立民教授是原174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是我市骨科方面的专家。在法庭上,杨教授针对本案的两个焦点——手术前清创为何没有彻底和是否手术不当导致原告致残解释说,像原告这样的Ⅲ度2型开放性骨折属于骨折较重的类型,是不可能彻底清创的,发生骨髓炎并发症也在所难免;而原告致残的原因也不是因为手术中被告方存在过错,是骨髓炎引发骨头坏死,且原告在二次手术后又由于自己过度运动造成再次骨折,骨折处骨头重叠了3cm左右,手术植入新骨只能加固,无法撑开重叠部分,所以不能恢复原有的骨长。
过去,对于“专家证人”,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专家一直作为“鉴定人”的身分出现,其意见往往作为鉴定结论使用。鉴定一直被认为属于司法权范畴,鉴定人只能由法院聘请或指派,而不能由当事人聘请并提交鉴定意见。显然,这种做法过分地强调鉴定人作为法官助手的职能,而忽视了鉴定结论的证据功能。
法官指出,目前,我国实行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专家作证作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专家证人的推出,适应了证据规则的实施,尊重了当事人聘请鉴定人的权利,加强了当事人对鉴定证据的运用功能。同时也将增加证言及证人的内涵,提高事实审理的效率。(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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