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扬子晚报报道,南京浦口法院日前审理一起父子协议断绝关系引发的赡养纠纷案,法官判定血缘关系不能凭一纸协
议了断,父子断绝关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判决儿子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亲。
家住浦口的刘老汉和老伴今年都已80多岁,膝下有三子一女,晚年生活一直由四个子女负担。2000年5月,刘
老汉与次子刘东因盖房问题产生矛盾,双方一怒之下签署了一份断 绝父子关系的协议书,协议书上注明,双方就此断绝关系,
老两口的生活也不用刘东负责。此后两位老人的生活一直由其他三子女照顾,谁知不久老人的大儿子病故,小儿子因工厂效益
不好而下岗,老人生活困难,老夫妇无奈之下将二儿子刘东告上法庭,要求其尽赡养义务。庭审时刘东以父子已断绝关系为由
拒绝赡养,法官将其驳回。(民文大颖)
包律师点评:“断绝父子关系”在文艺作品中多见,但是我国法律上不存在断绝父子关系的问题。父母子女之间的血
缘关系是与生俱来的,这种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或者其他手
段人为地加以解除,即使父子双方都同意也不行。同样,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义务与权利不同,权利
可以放弃,而义务是一种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得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法律规定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不能附加任
何条件。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魏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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