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武汉市公安局紧急纠正一项关于“戴墨镜、鸭舌帽者禁入银行”的规定,将“严禁”改为“劝止”。这一更
改是在认真听取各界意见后作出的,一词之差,顿显柔和,市局这种从善如流、转变作风的做法,赢得了各方好评。由于劫匪
往往以戴墨镜、鸭舌帽等化装方式躲避监控,给侦查破案带来了相当的难度。针对前期银行系统屡出险情,个别网点防范意识
差、甚至保安脱岗竟不关门的现象,8月2日,武汉市公安局对市内各银行营业网点下发通知,要求各银行严禁戴墨镜、鸭舌
帽的可疑人员进入营业厅。规定出台后,引发社 会争议。面对社会的强烈反响,武汉市公安局立即做出了回应。不仅改“严禁
”为“劝止”,而且将“戴墨镜、鸭舌帽者”分为两类:正常办理储蓄业务者照常入内;对不办理任何业务的可疑人员,保安
可上前盘问,甚至将其“请”出营业厅,但必须采用“柔和”方式。(唐卫彬秦槐柳)
1.武汉警方有权规定进入银行顾客的穿戴吗?
杨武(中法网北京网友、中科希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为什么人服务和什么人可以进银行,是银行和接受其服务的人之间的事。公安局在金融保卫措施方面以衣着打扮
硬性地规定谁可进、谁应当被劝止。实在是管得宽了,管得过了。这种没有法律依据支持,缺乏人情化的“歪点子”、“馊主
意”,一般是行不通的。硬性地执行也难免节外生枝。
方必胜(中法网安徽网友、安野公司)
这几年针对金融机构的抢劫犯罪呈现上升势头,并且暴力程度不断升级。一旦发生了持枪抢劫案件,往往造成重大人
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这就需要加大事先防范力度,完善防治措施。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机关,处在同犯罪活动作斗争的
第一线,为打击和防范针对金融单位的犯罪,我认为公安机关有权规定进入银行顾客的穿戴。当然这种规定可能侵犯了某些少
数人的人身权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绝大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王从智(中法网河南网友、洛阳市开物律师事务所)
既然戴墨镜或者鸭舌帽是劫匪进行抢劫的外貌特征,警方只要暗中通知各银行保安机构,令其密切关注这样着装的可
疑人物即可,说不定还真的会因此抓获罪犯。可是警方为什么要公然将这样的特征公布于社会?这岂非是利用大众媒体通知劫
匪,警方已经对这样的着装作为重点侦破对象,今后作案不要这样着装了吗?同时,因为戴墨镜或者鸭舌帽就会给案件的侦破
带来巨大的困难,这岂不是说明了公安机关的侦破能力太差了,这一点点的化装就将他们难得无计可施。
2.由“严禁”改为“劝止”,是否就不侵犯顾客的合法权益了?
夏敏(中法网江苏网友、高邮市人民法院)
我认为武汉市公安局的这一更改是恰当、得体、合法的。“严禁”是一条硬性的杠杠,具有命令性质,而“劝止”则
属于规劝,具有讲道理的成分,而且最重要的是,这一词汇的背后没有强制。既然没有强迫你不能戴墨镜和鸭舌帽,又何来侵
犯权益一说呢?出于特定保安工作的需要,对人们的自由作一些适当的限制是必要的,如果我们希望自己进出银行更安全,就
应当配合银行保安的这项工作。
文志传(中法网湖北网友、襄樊学院建华路校区)
“严禁”改为“劝止”,自然体现了警方能够听取意见。然而仅仅将“严禁”改为“劝止”就妥当了么?细细想来,
我以为也不妥当。“严禁”改为“劝止”,其实也还是“禁止”,用词上虽然有区别,性质上却没有多大差别,即戴墨镜、鸭
舌帽依然属于“坏人形象”,不准进入银行———显然,这样修改,只是文字上的修改,其以衣帽穿戴取人的初衷未改,依然
侵犯了顾客衣着自由的权利。
3.对戴墨镜、鸭舌帽的不办理任何业务的可疑人员,保安是否有权进行盘问,并用“柔和”的方式将其“请出”营
业厅?
程东宁(中法网江苏网友、高邮市人民法院)
其实,对一个人进行盘问,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进行的,因为盘问是一个法律用语,只有具有法律赋予职能的机关才
能行使这一权力。在我国,法律只赋予公安、安全等侦查机关可以行使这种权力,而对于保安来说,他既没有来自法律上的规
定,更无职能上的要求。因此,保安用盘问的方式来对待戴墨镜、鸭舌帽的人,并用“柔和”的方式将其“请出”营业厅,不
仅超越了职权,而且也有悖法律,更是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王瑞(中法网北京网友、汇佳律师事务所)
银行营业厅是为公众提供生活服务的公共场所,“正常办理储蓄业务”与“不办理任何业务”应当如何界定呢?银行
的业务中恐怕也不仅有储蓄业务这一项吧。公安机关能够保证保安员的素质个个达到火眼金睛、个个做到“柔和请出”吗?再
者,“盘问权”作为一种国家司法行政权力,保安当然也不具有。要知道,公安机关“禁止”的应当是“抢劫犯”,而不是“
戴墨镜、鸭舌帽”的群众,真要是来了“抢劫犯”,再“劝止”也是“请”不走的。
李绍章(中法网上海网友、华东政法学院)
我以为,对戴墨镜、鸭舌帽的不办理任何业务的可疑人员,保安有权进行盘问,并用“柔和”的方式将其“请出”营
业厅。既然是“可疑”人员,保安当然可以去盘问了。这是由保安的职责决定的。而且保安的盘问并不侵犯“可疑”人员的合
法权益,因为这是一个权利冲突的解决问题。自然人(个人型民事主体)的行动自由决定了他可以进出于一些场合,但自然人
进出的这些场所(其实就是组织型民事主体)也有自己的民事权利,比如银行的财产安全权。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就涉及到
一个平衡和协调的问题。“可疑”人员进出银行其实是对银行财产安全权的一种威胁,保安人员的盘问恰恰是对这两种权利的
正当平衡和协调。
尚晓婷整理高赞民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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