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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爱卖外地药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21日16:43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 林靖)8月17日,本市各大医院药房接到了北京市物价局发来的“利福平等24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要求降低这些药品的价格。近年来,类似的通知在不断地下发。但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降价药在药店里并不好买,店员们极力向买药者推荐的是疗效等与降价药近似的各种新药,当然这些药的价格都远远高出降价药。

  店员大力推荐的同时,不少药厂也在绕过“降价通知”上大下工夫,他们采取的多是
旧药换新颜的方法,将同一种药换名后进行广告宣传,使消费者误以为出了“新药”,并以此猛抬价格。记者就此向北京市物价局咨询时,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原来曾按每粒药折算价格进行最高限价,但由于一些药品包装不同,折合成本不一,很难进行操作。因此在之后的文件中又对137号文件规定的部分药品价格进行了调整。但不管怎样,药品零售价不得超过规定限价。

  “面对物价部门的规定,为什么一些药店还敢于违规卖高价药?这除了厂家更换包装耍花腔外,也与一些外地进京药品定高价有关。”尽管北京市物价部门定期会向各药店下发医药价格快讯,药店有的药品零售价格仍然超过规定限价,一旦被有关部门发现,药店会拿出药品批发单位的零售价格当挡箭牌,这个价格打在了药品批发单位提供给药店的出货单上,药店可以此规避风险,推脱责任。而药批部门依据的是外地药厂自定的最高零售价,外地药厂则以当地的零售价格为准,这个零售价很可能受到了地方保护。

  据了解,国家计委对列入国家基本保险药品目录中69种抗感染类药品、49种中成药及其他383种药品等规定了最高零售价格,而北京规定的最高零售价要低于国家限价。对此,北京的原则是“就低不就高”,所有规定的药品(包括外地在京销售的药品)不得超过北京市的最高零售价,否则须到北京物价部门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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