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重大医疗事故报告制度9月1日起实施
本报综合消息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昨天发布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从今年9月1日起,“天书”一样的病
历就会逐渐减少,对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有了明确的标准。同时,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昨天发出通知,要求医疗机构从
9月1日起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病历错字不得掩盖
《基本规范》对以往书写病历实际中存在的一些混淆不清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比如规定病历书写中出现错字时,“
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主治
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
病历书写强调患者知情权
《基本规范》强调了病历书写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除规定医疗活动同意书要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外,还规定在手术
同意书等的内容中必须向患者说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风险等。
患者自己签字才算数
近年来,由于“患者亲属签字同意医疗活动”而引起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受社会关注。
新出台的《基本规范》明确“患者签名”一项,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
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
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重大医疗事故上报不过夜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中规定,医院在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后应于12小时内将事情经过和
患者要求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
,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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