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不同法律赔偿相差六倍,白云区法院一审适用消法判旅行社赔偿七游客290万
本报今天消息参团游客乘客车游览白云山,却因客车制动失灵整车坠下山谷,导致一人死亡十多人重伤,游客一怒之
下把旅行社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广州市白云区法院适用消法和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近日一审判决旅行社向杨雪颖等七
名游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290余万元。其中,获赔数额最高的达52万多元。
客车坠山谷七游客伤残
2001年4月17日,杨雪颖等游客与被告旅行社下属某营业部签定《广东省国内旅游组织团合同》,参加了被告
组织的旅行团。18日,被告组织乘车游览白云山,客车在摩星岭路段由南往北下山时,因制动效能转向器不合格,导致失控
驶出路面而坠落山谷,造成一人死亡十多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建议书,认定司机梁某驾驶制动效能转向器不合格的大客车上路行驶
,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七名原告被送往附近各大医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七人分别为8级至10级不等的伤残。
旅行社认为应按交法赔
面对旅客的索赔要求,旅行社提出,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事故责任人并非旅行社,而是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及
车主、司机梁某等人,旅行社已对上述等人提起诉讼,而旅行社本身对交通事故并无过错,旅行社与旅客无直接合同关系,旅
客应直接向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另外,旅行社认为,即使要赔,也只能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标准,按侵权
纠纷处理。
法院适用消法判赔290万
法院认为,游览白云山之前,原、被告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广东省国内旅游组织团合同》,双方形
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
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由于旅行社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车辆存在安全问题,导致游览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
受伤,旅行社应对原告人身、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原告有权选择合同法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而
所有原告均选择旅行社承担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并要求适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法院认为
原告请求合理合法,对原告请求予以支持。
另外,法官在判决中宣布,旅行社对游客的实际损失如随身携带丢失的现金、相机、首饰,即使是游客无法提供购货
凭证的物品,如旅客受损或丢失的衣服、鞋、挂包等也都应予以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七名游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
财产损失费等各种费用290余万元。
适用不同法赔偿差六倍
有关律师指出,本案适用消法显然对消费者更为有利,充分保护了受害游客的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规定标准赔偿,最高的一位游客获赔52万多元,最低的也有30多万元。以赔偿52万多元的
游客为例,其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原告伤残等级,按照广东省200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3823元的18
倍和5倍计算出来的,仅此一项就可获赔30余万元。如果按侵权纠纷处理,参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偿额则明显要要低得
多,如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要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7500多元再乘相关系数计算,最多只能获赔5万元左右,且残
疾赔偿金这一赔偿项目也没有。
(罗颖剑飞小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