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沙8月21日电(记者张建平)九起涉税犯罪及其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大案今天分别在湖南岳阳等五个
地市同时进行宣判和执行。
这九起涉税犯罪和其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大案分别是:
罪犯邹东凡、杨姣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995年3月至1996年6月,罪犯邹东凡、 杨姣文采取承包等手
段,在没有货物购销和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总金额达2.9亿多元,总税额达4900多万元
,价税合计达3.4亿多元,案发后因无法追回而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达2950多万元。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
审理,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邹东凡、杨姣文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湖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邹、杨二犯的死刑判决。今天上午,邹、杨
二犯在岳阳市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被告人周少秋、谭龙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朱新民玩忽职守案。被告人周少秋、谭龙舟自2000年10月至20
01年1月,在没有进行任何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2份,开出的价款达4.8亿多元,税款81
00多万元,价税合计5.6亿多元。与此同时,周少秋、谭龙舟用大量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缴款凭证进行进项税抵扣。被
告人谭龙舟从中获取非法所得近70万元。被告人朱新民非法收受周少秋、谭龙舟所送现金6000元、摩托罗拉V998手
机一台,徇私舞弊,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周少秋、谭龙舟的犯罪行为得以完成,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的税款损失。邵阳
中院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周少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80万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罪判处被告人谭龙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朱新民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许科明和被告单位深圳开元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993年9月,长太公司总经理许科明将开元公司
提供用于合伙做贸易的1080万元资金挪用不能归还。开元公司为索回欠款,接受许科明提议,并提供资金促成其与郴州湘
南烟草集团烟叶分公司做成一笔烟叶生意。为使许科明能结算烟叶的差价款1700余万元,开元公司决定为许科明找人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开票资金189.08万元,并指派有关人员随同许科明找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造)59份,
交郴州湘南烟草集团烟叶分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骗税263万余元,案发后追回。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
审判决,被告人许科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贿罪,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
万元。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的差价款1700多万元系犯罪违法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其中用于归还开元公司的1
400多万元,开元公司系恶意取得,予以追缴。被告单位深圳开元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100万元,开
元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人郑楚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01年1月至3月,郑楚辉受陈锡雄(现在逃)的指使,在既无货物购销
亦未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以岳烽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广东省潮阳市宇得发实业有限公司等4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80份,虚开价款总额3900多万元,税款总额670多万元,价税合计4600多万元,共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20
多万元。与此同时,为掩盖虚开销项发票的犯罪事实,郑楚辉用陈锡雄在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向税务
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其中49份已经抵扣,抵扣税款共计570多万元。据此,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郑楚辉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李治我、被告单位广西柳州华锡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邓小开、陈昭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
票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治我在2000年8月至2001年3月期间,与广西柳州华锡经贸有限公
司的邓小开、陈昭全合谋,利用沅江市北正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华锡经贸有限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近36
00多万元,虚开税款400多万元,均已申报抵扣,无法追回。李治我收取开票费103万元。除此之外,在1999年1
1月至2001年3月期间,李治我以北正矿业有限公司名义,在广西柳州、河池等地开展矿产品购销业务,共填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543份,价税合计2亿多元,税款2300多万元;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370份,价款2亿多元。据此,法院依
法以被告人李治我虚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广西柳州华锡经贸有限公司罚金400万元;判处被告人邓小开有期徒刑十三年,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陈昭全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郭月明、付烈文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自2001年2月以来,郭月明
从他人处购得假饮食业、娱乐业专用定额发票68本1700份,全部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得近2000元,其中付烈文买得
42本1050份。同时,付烈文还从他人处购得假饮食业、娱乐业专用定额发票22本,共计买得64本,出售52本13
00份,付烈文非法获利1500元。据此,法院依法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月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
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付烈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朱帝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朱帝良2001年4月至2002年4月
从他人处购得假发票52本,分别出售给荣湾镇博豪饭店等单位共计46本1150份。案发后,收缴假发票17本。据此,
法院依法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朱帝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何卫红集资诈骗案。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在1997年4月至1998年6月,何卫红为谋取
非法利益,参加自己和他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组织的“经济互助会”标会共936个,中标822份,收取会员现金24
00多万元,非法占有标会款共96万多元,至案发尚有80多万元未追回。据此,法院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卫红
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万元。
被告人钟绍文、曹志强、刘光军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钟绍文于2000年年
底至2002年3月,先后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60本,获利3340元;曹志强于2001年3月至2002年3月,先后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32本,获利1210元;刘光军于2001年10月,先后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3本,获利160元
;据此,法院依法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钟绍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曹志
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刘光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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